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一般项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仪器仪表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修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货物类 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一般管理費 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乙方履约延误 1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