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原因的合同终止 样本条款

为便利原因的合同终止. 奥科宁克可以因为便利的原因而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供应商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本合同或终止部分的工作,并通知所有分包商停止工作。为此奥科宁克的全部义务以及供应商的全部补偿将是就下述进行的付款: (1) 在合同终止前奥科宁克同意接受的已按计划发送的货物,并以订立的适当价格支付;以及 (2) 供应商工作中被终止的部分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是合理并且是根据一般会计准则适当分配的,不包括任何损失和预期利润;以及 (3) 供应商因为终止相关分包合同或订单而需支付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当合理并如(2)所述分配适当;以及 (4) 供应商为保护奥科宁克有权益的未完成的工作或财产的合理费用。奥科宁克保留控制奥科宁克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任何工作或财产的处置方法的权利。供应商的终止索赔应当在接到奥科宁克终止合同通知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奥科宁克。在任何情况下奥科宁克的累计应付款额不应超过奥科宁克如未终止合同本应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支付的总价格。尽管如此,如果本合同终止所涉及的货物为供应商通常生产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而并非专为履行本合同特制的,则奥科宁克的唯一责任以及供应商的唯一补偿将是针对在合同终止前奥科宁克最终接受的按计划交运的制成品所作出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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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の変更 契約事項を変更する場合には、その変更事項をこの契約書に明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 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 協力企業 本事業に関する事業者選定手続において参加資格要件の確認を受け、各業務を構成員とともに事業者から直接受託又は請け負う者をい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