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扣除 样本条款
价格扣除. 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 体的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价格扣除. 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对所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否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在评审中对监狱企业作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规定,本项目在评审中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中小微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的,评审中价格将均不予扣除。
价格扣除. 属于小微企业的,按报价的94%计算评审价。
价格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的项目不予价格扣除。
价格扣除. 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 20%的扣 除。
价格扣除.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给予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投标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价格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加评审。(价格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参与评审的价格)
价格扣除. 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的项目除外。
价格扣除. 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 除。
价格扣除. 对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提供符合征集文件相应要求的文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率)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排序。 公式为:参与价格排序的报价优惠率=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率)*90%+10% 举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率)为30%,则参与价格排序的报价优惠率为0.9*30%+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