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限制. 2-1 本園區所有歷史建築主體內皆不得設置固定火源。 建築主體之外(如庭院)若要使用火源,則需於「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使用方式、規範及消防措施。 2-2 乙方不得放置爆炸性、危險性或違禁物品於委託標的物內,如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致房舍及設施毀損時,除乙方要負責賠償外,甲方得依情節嚴重性將乙方依法送辦。 2-2-1 乙方有責任告知進入營業場所之民眾不得亂丟菸蒂及任何涉及公共危險之行為,若營業場域管理不當,由乙方負責。 2-3 若乙方需於歷史建築主體外使用移動式火源,應同時提高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保險內容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款及消防設施,如乙方逕自使用火源造成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含內部隔間、地板及其他設施),除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委請相關單位辦理 修復工程。 2-4 乙方應定期檢測相關電源設備(含線路),因乙方管理不良造成電線走火,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及甲方財產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5 委託標的物內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2-6 乙方不得私自將委託標的物作為住家使用,若經甲方稽查確認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甲方將解除或終止 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2-6-1 若乙方為旅宿業者則不在此限,惟需先取得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可,始可從事 旅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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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2-1 本園區所有歷史建築主體內皆不得設置固定火源。 建築主體之外(如庭院)若要使用火源,則需於「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使用方式、規範及消防措施(1) 本園區所有歷史建築主體內皆不得設置固定火源。建築主體之外(如庭院)若要使用火源,則需於「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使用方式、規範及消防措施。
(2-2 ) 乙方不得放置爆炸性、危險性或違禁物品於委託標的物內,如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致房舍及設施毀損時,除乙方要負責賠償外,甲方得依情節嚴重性將乙方依法送辦。
2-2-1 。 乙方有責任告知進入營業場所之民眾不得亂丟菸蒂及任何涉及公共危險之行為,若營業場域管理不當,由乙方負責。
2-3 若乙方需於歷史建築主體外使用移動式火源,應同時提高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保險內容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款及消防設施,如乙方逕自使用火源造成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含內部隔間、地板及其他設施),除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委請相關單位辦理 修復工程(3) 若乙方於歷史建築主體外將使用到移動式火源,應同時提高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保險內容附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款及消防設施,如乙方逕自使用火源造成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含內部隔間、地板及其他設施),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委請相關單位辦理修復工程。
2-4 (4) 乙方應定期檢測相關電源設備(含線路),因乙方管理不良造成電線走火,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及甲方財產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5 (5) 委託標的物內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2-6 乙方不得私自將委託標的物作為住家使用,若經甲方稽查確認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甲方將解除或終止 契約,乙方不得異議(6) 乙方不得私自將委託標的物作為住家使用(乙方為旅宿業者,未取得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可,不得從事旅宿行為),若經甲方稽查確認或第三方舉報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甲方將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2-6-1 若乙方為旅宿業者則不在此限,惟需先取得H類因應計畫及取得旅宿業使用許可,始可從事 旅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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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委託營運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