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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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证券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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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保荐书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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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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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保荐书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自愿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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