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Clause in Contracts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分配顺序为信托计划费用、 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滞纳金(如有 )、A 类信托单位利益、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最后为 B 类信托单位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无论信托计划资产是否完全变现,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日的预期金额,则信用增级人应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信用增级人及时、足额支付信托合同 14.5(1) 条约定的资金后,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然后向A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 A 类受益人全额取得 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滞纳金 (如有 )和A 类信托单位利益后,A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3) 受限于本合同第 14.6(1)条的约定,如 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 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向 B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支付。同时,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费用,并按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分配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向 B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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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分配顺序为信托计划费用、 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滞纳金(如有 )、A 类信托单位利益、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最后为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分配顺序为信托计划费用、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如有)、A 类信托单位利益、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最后为 B 类信托单位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无论信托计划资产是否完全变现,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日的预期金额,则信用增级人应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信用增级人及时、足额支付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当日,无论信托计划资产是否完全变现,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日的预期金额,则差额补足人应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人及时、足额支付信托合同 14.5(1) 条约定的资金后,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然后向A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 A 类受益人全额取得 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滞纳金 (如有 )和A 类信托单位利益后,A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条约定的资金后,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然后向A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A类受益人全额取得A类信托计划利益及依据本合同应取得的罚息(如有)后,A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3) 受限于本合同第 14.6(1)条的约定,如 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 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向 14.6(1)条的约定,如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向 B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向 B 类受益人分配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支付。同时,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费用,并按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分配 支付。同时,如本信托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费用,并按向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向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向 B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类受益人分配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B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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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资金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