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續約 样本条款
優先續約. 於本契約簽訂後至許可期間屆滿 3 年前之期間內,如乙方並無構成本契約第 12.3 條
優先續約. 於本契約簽訂後至許可期間屆滿 3 年前之期間內,如乙方並無構成本 契約第 12.3 條「違約」之情形者,得自許可期間屆滿前 3 年起算 3 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續約申請。主辦機關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應組成評鑑委員會辦理評鑑作業, 甲方得視土地未來利用及政策方向,決定是否與乙方協商續約事宜。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同意協商續約之書面通知後 6 個月內,與甲方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完成續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續約年期、租金與權利金等) 之協商,續約以 1 次,於原許可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續約期間,續約期間 最長以 20 年為限。若乙方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仍有構成本契約第 12.3
優先續約. 9.4.1 申請續約資格 乙方於契約期間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達 80 分(含)以上, 且未有未履行第 4.5.1 條約定承諾事項,或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或其他致人員死亡之事件,得向甲方申請續約。但乙方若未依第 9.4.2 條第 1 款約定期限前提出續約之申請,視為放棄優先續約之機會。
9.4.2 申請續約、審查及議約程序
1. 乙方如符合第 9.4.1 條之申請續約資格,最遲得於營運期間屆滿前第 9 個月止(例如:契約期間於 10 月 31 日屆滿,則應於 1 月 31 日前,以此類推),檢送續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向甲方申請續約。惟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約。
2. 乙方雖提出續約之申請,但經甲方審酌無續行委外經營之需求時,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2 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乙方。
3. 如經甲方同意續約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議訂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續約內容及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契約期間屆滿前 5 個月止雙方仍無法達成續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續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 議。
9.4.3 續約次數及期間之限制 雙方依第 9.4 條程序辦理簽訂之續約以 1 次為限,且期間不得超 過 4 年。
優先續約. 一、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無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於租約屆滿前得申請優先續租,續租期限以年為單位,最低不得少於 3 年,最高不得超過 9 年(含),續租次數至多以 2 次為限,且續租租期累計不得逾原標租租期。
優先續約. 乙方申請繼續租賃經營,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親水遊憩區土地暨倉庫設施未來仍有交由公民營事業機構營運之必要,則乙方得優先續約一次,期限為五年。甲方應研訂繼續租賃經營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民國 年 月 日前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續約. 本契約屆滿前,經營管理成效經甲方評鑑績優者,乙方得優先續約兩次,每次以一年為限,雙方並得重新議訂續約條件。但甲方如未獲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續行營運西門紅樓,無法給予續約時,則甲方得不予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