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样本条款

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已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人,三者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根据公司最新章程规定: 1、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任期 3 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较好地规范重大经营决策并制定程序。公司具体治理结构如下: 1、 股东会 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监事,决定有关董事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天津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及一期相关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治理结构. 1、 出资人 发行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考核、报酬事项,推荐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 (4) 根据管理权限推荐公司部分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5)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含薪酬预算、投资预算);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2)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 决定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公司治理结构. 光大水务是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按照《百慕大公司法》、《新加坡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制定了《中国光大水务组织大纲及章程》(“《公司章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良好。 本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形成了规范、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经营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监事和高管层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对股东会负责,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 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股东会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