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公司章程》未就公司股票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其他特殊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拥有在册股东共计13名,均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购买权,并已出具相应书面承诺书。除上述公司现有的13名在册股东外,如截至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存在新增在册股东的,均享有优先认购权,每个新增在册股东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取整数。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新增在册股东应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个转让日内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并于指定日期内(以认购公告为准)将认购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放弃,公司不再与其签订放弃优先认购承诺书。对于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股份,由公司自行安排其他投资者认购。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册股东未进行过股票交易,仍为上述13名股东。因此,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公司章程》未就公司股票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其他特殊规定上海数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条之(十七)款对优先认购权作出了规定,是否授予原股东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由股东大会进行决定。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认购权,由股东大会进行决定。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拥有在册股东共计13名,均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购买权,并已出具相应书面承诺书。除上述公司现有的13名在册股东外,如截至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存在新增在册股东的,均享有优先认购权,每个新增在册股东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取整数。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新增在册股东应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个转让日内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并于指定日期内(以认购公告为准)将认购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放弃,公司不再与其签订放弃优先认购承诺书。对于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股份,由公司自行安排其他投资者认购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授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根据此议案,公司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授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决定不授予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册股东未进行过股票交易,仍为上述13名股东。因此,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截至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计 5 名,均不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安排如下:
(1) 公司全体在册股东韩承勇、徐健、韩先卓、张文龙、 常红美、施云已签署《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承诺放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并承诺在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之前不增持、不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另外,《公司章程》未就公司股票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其他特殊规定
(2)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增加第三款‚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内容,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拥有在册股东共计13名,均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购买权,并已出具相应书面承诺书。除上述公司现有的13名在册股东外,如截至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股权登记日存在新增在册股东的,均享有优先认购权,每个新增在册股东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取整数。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新增在册股东应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个转让日内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并于指定日期内(以认购公告为准)将认购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放弃,公司不再与其签订放弃优先认购承诺书。对于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股份,由公司自行安排其他投资者认购。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册股东未进行过股票交易,仍为上述13名股东。因此,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安排,且公司全体股东均出具了承诺函,宣布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故本次股票发行公司现有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