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样本条款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 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3)之但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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