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一 样本条款
协议一. 资产重组协议》及《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一. 公司与国能电池之《战略合作协议》 1.合作内容
1.1 双方同意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签订本协议,双方认为,业务合作是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深化和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基于此,双方将在围绕锂电池业务领域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1.1 甲方一未来将继续加大在锂电池产能的投资布局,其中,2018 年预计 新增产能 5 GWh,相应设备投资额约为 15 亿元,2019 年预计新增产能 5-10 GWh, 相应设备投资额约为 15-30 亿元。甲方一为保证上述产能的按期完成,特选择乙 方作为战略供应商,在新产能建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的产品和服务。
1.1.2 乙方作为目前国内唯一具备锂电池生产线整线方案解决能力的企业,承诺优先为甲方一的锂离子电池智能工厂建设提供最优的服务团队进行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工厂的建设规划、工艺流程设计、设备生产及采购、生产线安装调试、以及后期服务、智能系统升级等解决方案。
1.1.3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甲方一提供符合甲方一定制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生产线的整线设备及 MES 系统服务,并在交货周期、产品品质、产品价格、商务合作、售后服务等方面提供最为优惠的条件。
协议一. 甲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波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6190100100232715,截止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丹、孙守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协议一. (一) 债务抵偿协议》的相关方
协议一. (一)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协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