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同业竞争 Clause in Contracts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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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作出日,控股股东坤泓医药未控制其他企业,其也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王祥除作为坤泓医药控股股东以外,未控制其他企业,其也未从事与环球药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与环球药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 2、 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环球药业的控股股东坤泓医药、实际控制人王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控股股东坤泓医药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截至本承诺函作出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环球药业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公司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环球药业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环球药业,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环球药业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环球药业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环球药业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实际控制人王祥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截至本承诺函作出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环球药业及坤泓医药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环球药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 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环球药业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挂牌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挂牌公司 5、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环球药业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环球药业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环球药业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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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 ▇▇▇▇(王元)、上海源盟、上海源黎、宁波九胜已经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1. 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等)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上市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本人近亲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2. 本承诺函自本人及本企业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1. 承诺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上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2. 如日后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如承诺人为自然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与上市公司、药源药物所从事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如承诺人为自然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该商业机会让与给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3. 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如承诺人为自然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上市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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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大康农业主营业务包括生猪养殖和销售以及饲料生产和销售业务,并逐步拓展了肉羊的养殖和销售、牛肉的进口和销售、婴儿奶粉和液态奶进口和销售、以及农产品贸易业务。 本次交易前,大康农业的控股股东为鹏欣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姜照柏。鹏欣集团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矿产实业和股权投资等于一体的民营企业集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 本次交易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大康农业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康农业控股股东仍为鹏欣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姜照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从事化肥、农药、谷物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的销售贸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大康农业的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 在未来控制大康牧业期间,本公司/本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大康牧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大康牧业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大康牧业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大康牧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向大康牧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康牧业股权比例低于 5%(不含 5%)为止。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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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收购人国兴资产、拜尔资产与安普能之间在主营业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投资任何与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普能”或“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企业也未为其他公司经营与安普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在本企业成为安普能的控股股东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法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安普能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安普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如果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来出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本次交易后安普能构成竞争的情况,则本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 竞争业务纳入到安普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有效。本企业若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全面、及时、足额赔偿。”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 本人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任何与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普能”或“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也未为其他公司经营与安普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 在本人控制的国兴资产和拜尔资产成为安普能的控股股东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法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安普能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安普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 3. 在国兴资产、拜尔资产成为安普能的控股股东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安普能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与安普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 如果本人及关联方将来出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本次交易后安普能构成竞争的情况,则本人将以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纳入到安普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前述职务后的一年内有效。本人若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全面、及时、足额赔偿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经签署即对收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收购人严 格履行承诺的前提下,可有效避免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并保障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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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Legal Opinion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前,宏川智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宏川智慧外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宏川智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为避免对宏川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除宏川智慧外,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宏川智慧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企业/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宏川智慧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企业控股或本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宏川智慧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企业/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宏川智慧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宏川智慧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宏川智慧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宏川智慧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 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宏川智慧来经营。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宏川智慧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宏川智慧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宏川智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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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