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同业竞争 Clause in Contracts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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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查验并根据江泉实业公告文件和披露信息,本次交易前,江泉实业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徐益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作出承诺以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产生的同业竞争,江泉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控股股东深圳景宏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控制任何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 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3、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获得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将立即通知江泉实业,并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予江泉实业 及其子公司。若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等项目进行实施,从而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 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 争; 4、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江泉实业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实际控制人徐益明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也不会以任何形 式从事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3、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获得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立即通知江泉实业,并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予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若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等项目进行实施,从而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泉实业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方作为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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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金刚石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为金刚石线,主要应用于晶体硅、蓝宝石、磁性材料、精密陶瓷等硬脆材料的切割。硅片主要应用于太阳能光伏产业,蓝宝石薄片主要用作 LED 照明设备衬底、消费电子行业。诚熙颐科技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新能源材料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目前尚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诚熙颐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就避免未来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3、 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在同等条件下,本承诺人应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5、 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承诺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6、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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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泰桥梁股份期间,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中泰桥梁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中泰桥梁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中泰桥梁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泰桥梁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在上述各项活动中拥有利益。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中泰桥梁,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 如果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上述主体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向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的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中泰桥梁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就中泰桥梁由此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全部利益均应归于中泰桥梁。” 本所律师认为,八大处控股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消除中泰桥梁与其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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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 中集集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问询函》第 2 题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回复。同时,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 Win Score、间接控股股东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新诺威的控股股东仍为恩必普药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蔡东晨先生,均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新诺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集安瑞环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来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中集安瑞环科而有利于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中集安瑞环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中集安瑞环科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构成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股权(若有)转让给中集安瑞环科或其控股子公司,中集安瑞环科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 4、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中集安瑞环科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知中集安瑞环科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中集安瑞环科或其控股子公司,中集安瑞环科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 5、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中集安瑞环科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中集安瑞环科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6、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中集安瑞环科的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即不包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 本承诺函生效后,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 3、 若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承诺函自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签署之日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 本公司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不再对公司保持控股权且公司不再作为中集安瑞科/中集香港/中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 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公司 相同的不竞争义务;公司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公司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5、 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受中国法律解释。 (4) 本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就本次交易,新诺威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 如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6、 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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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