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Clause in Contracts

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1)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城区生活垃圾由甲方相关部门负责运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费按67.5元/吨计算;其余乡(镇)镇负责每天将生活垃圾清运至乙方指定收集点,由乙方负责运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费用按处理费67.5元/吨+转运费计算,总费用不超过130元/吨。(起始时间自本项目开始接收生活垃圾之日起计) (2) 本项目具备接受生活垃圾的条件后,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的垃圾保底量按第一年28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二年30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三年350吨 /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第四年起至项目特许经营权到期按400吨/日*当月日历天数计。甲乙双方结算垃圾处理费及转运费时,若甲方每月提供的垃圾量不足保底量,则按 垃圾保底量结算,若超过垃圾保底量则按实结算。 (3) 陈腐垃圾处理费: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同意接收处置广南县垃圾填埋场的陈腐垃圾,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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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投资协议书, 投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