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权利负担的风险 样本条款
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权利负担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已按比例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庙前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设置了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1) 根据工商银行庙前支行、广河项目公司与广州交投签署的《补
(2) 根据广河项目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知悉并同意广河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后提前归还欠付的全部债务,债务清偿后配合办理完毕全部质押担保注销手续并解除账户监管;
(3) 根据广河项目公司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知悉并同意广河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后提前归还欠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基础设施基金注册的文件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广河项目公司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但不晚于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配合办理完毕全部担保注销手续并解除账户监管。若基础设施项目的上述权利负担未能如期解除,相关债权银行将有权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执行相关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账户监管措施,由此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归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基础设施项目上的权利负担将会影响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
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权利负担的风险.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银租赁”,出租人)与江山永宸(承租人)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榆林市江山永宸新能源有限 公司 300 兆瓦光伏电站售后回租项目)》[合同编号:国金租【2018】租字第(B- 098)号,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8 月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榆林市江山永宸新能源有限公司 300 兆瓦光伏电站售后回租项目(2021 年新增))》 [合同编号:国金租【2021】租字第(B-108)号,简称“《2021 年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江山永宸将其持有榆林光伏项目的组件、箱变、集装箱式逆变房等设备及建筑安装工程(合称“租赁物”)出售给国银租赁,国银租赁将租赁物出租予江山永宸使用。江山永宸向国银租赁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之日,租赁物即被视为在完整状态下由国银租赁向江山永宸交付完毕,同时,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国银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已归属于国银租赁。 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及《2021 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国银租赁债权的实现,榆林光伏项目的电费收费账户已被国银租赁监管。 就上述权利负担,江山永宸已取得国银租赁出具的《关于同意榆林市江山永宸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前还款的函》,原则同意江山永宸提前偿还《融资租赁合同》 《2021 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同意在收到江山永宸应偿付的全部款项后,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即转移给江山永宸,与融资租赁项目项下贷款债权相关的所有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账户监管等)即告解除。国银租赁将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在江山永宸提前还款后,该等转让限制将获得解除。 若基础设施项目的上述权利负担未能如期解除,国银租赁将有权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执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账户监管措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归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基础设施项目上的权利负担将会影响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