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或备足股票。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或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或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需按基金管理人和/或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或备有足额认购股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或单只认购股票股数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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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基金封闭运作到期日; (15)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1)、(12)、(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