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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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5.1.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15.1.1.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15.1.1.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15.1.1.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5.1.1.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5.1.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5.1.2.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15.1.2.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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