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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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告知基金托管人,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变更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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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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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将基金登记业务委托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如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 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登记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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