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样本条款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高股息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守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4)、(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 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