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