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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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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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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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