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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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并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外部运营管理机构承担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在内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决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扩募、延长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决定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b) 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等。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18) 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基金的利益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 的对外借款方案; (21) 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费标准; (22) 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原件及投保发票等投保凭证;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相关保险合同; e)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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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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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b) SPV 股东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除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情形外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制订、决定、实施及调整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决定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1) 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2) 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选聘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2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4) 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 (25) 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2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等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运营,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9)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交割等; (b)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 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k)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 (i) 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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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 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售基金份额;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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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 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 易; (2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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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募集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2) SPV 及/或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选择外部管理机构,并依据基金合同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委托外部管理机构承担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经与运营管理机构达成一致,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费用标准; (21) 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22) 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23) 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本基金成立后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 (2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相关规则; (2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2)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等;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中期和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2)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6) 基金管理人与宝湾物流(含其关联方)将依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除华泰资管持有的股权外,其余股权由宝湾物流(含其关联方)持有。子公司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该合资子公司; (27)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 (i) 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 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29)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30)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 1 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3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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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即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委派人员或指定专人等方式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承担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0) 决定金额不高于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1) 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2) 决定专项计划涉及的如下事宜: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决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但专项计划文件已明文规定 的情形除外;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对是否启动专项计划处分进行审议;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对专项计划处分方案和/或拍卖方案进行审议; 4) 对专项计划清算方案进行审议; 5) 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 (23) 决定项目公司涉及的如下事宜: 1) 项目公司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借款及融资事项; 3)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事项;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5)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 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奖惩,对执行董事履职进行评价; 7) 委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监事的薪酬和奖惩,对监事履职进行评价; 8) 决定委派、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9) 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10)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13)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14)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减资; 16) 以不低于国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 90%的价格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国补应收账款债权; (24) 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25)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履行公告程序后,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6) 审议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1)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财务顾问、运营管理机构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 20 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9)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8)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30)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31)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3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 次; (33)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4)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35)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 本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6) 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7)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 1 家流动 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3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委员会(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运管委员会”) 基础设施基金运管委员会是中航基金经理层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管理的基础设施基金(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层面)重大事项的审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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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即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销售基金份额(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9)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委派人员或指定专人等方式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 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0) 决定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1) 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2) 决定专项计划涉及的如下事宜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a) 决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但专项计划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b) 对是否启动专项计划处分进行审议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c) 对专项计划处分方案和/或拍卖方案进行审议;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d) 对专项计划清算方案进行审议; (e) 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 (f) 对是否实施临时分配进行审议; (23) 决定项目公司涉及的如下事宜: (a) 项目公司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b)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借款及融资事项; (c)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事项; (d) 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e)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f) 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奖惩,对执行董事履职进行评价; (g) 委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监事的薪酬和奖惩,对监事履职进行评价; (h) 决定委派、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i) 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j)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k)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l)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m)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n)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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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售基金份额;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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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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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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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依法募集资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8)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9)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7)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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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 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 易; (2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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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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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2) 遵守基金合同(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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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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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 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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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募集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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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 (i) 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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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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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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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日常运营管理、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制定扩募方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 容; 2) SPV 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选择外部管理机构,并依据基金合同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关于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本基金成立后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 (2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相关规则; (23) 决定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 (24) 在与并购贷款贷款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决定对并购贷款进行延期或展期;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2)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等;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中期和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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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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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2) 遵守基金合同(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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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 易; (2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 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 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 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 (i) 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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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 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 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 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 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 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 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 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 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 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 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 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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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售基金份额;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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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