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权限及审议程序 样本条款
审议权限及审议程序. (1)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2)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获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获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批准。
(4)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