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與發還 样本条款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與發還. 得標廠商得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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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 年 月 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 112 年 1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各期履約期限,如第五條分期付款期限、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 第 8 至 9 頁。

  •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履約標的品管 (一) 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 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