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爭議 样本条款
履約爭議.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履約爭議. 三方因履約所生之爭議,悉依本合約、乙方兼職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本諸誠信解決之。
履約爭議. 如雙方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執,而有涉訟必要,雙方同意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履約爭議. 原第 1 款第 6目移列第 7 目。
履約爭議. 工程履約管理產生履約爭議情形,常發生於機關、監造單位與承包商間對於契約約定認知不同造成,詳第陸章。
履約爭議. 雙方因本合約及其履行所生之爭議,乙方不服甲方之裁決或處置時,應依仲裁法之規定於台北市提付仲裁。依本合約規定,不需先經甲方裁決或處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