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照管 样本条款
工程的照管. 15.3.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15.3.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工程的照管. 35.1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照管直至根据第 27 条(完工测试及验收)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如果合同规定允许部分工程完工,则以该工程有关部分完工之日为准。承包人应自费补偿在工程照管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对合同工程或其有关部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根据第 30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承包人还应负责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造成的对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尽管如此,但由于以下第 35.2(1)、(2)及(3)以及第 41.1 款中规定或所述的原因造成的合同工程或其部分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将不负责。
35.2 如果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人的临时设施造成损失或损害是由于:
1. 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飞机或其它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或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或即使能预见但无法采取预防措施或给予保险的任何其它事件,这样一些在保险市场上无法正常投保的风险以及战争险和政治险。
2. 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而非分包人)使用或占用合同工程或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的任何部 分。
3. 使用或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设计、数据或技术规范或承包人已声明不承担 责任的这类事情。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所有已实施工程产生的费用,不论工程遭到丢失、毁坏或损害,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更换所有临时设施以及所有遭受丢失、毁坏或损害的部分的价值。如果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恢复受损工程完好,承包人可根据第 42 条(工程变更),在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 其恢复完好;如果发包人未书面要求承包人恢复受损工程完好,发包人应依据第 42 条(工程变更)要求变更,即再实施已丢失毁坏或损坏的那部分工程;如果这种丢失或损害影响到工程的重要部分,发包人则应根据第 45.1 款(为发包人便利的终止)终止合同。
35.3 承包人应对为已所用或用于合同工程的承包人设备或其它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但以 下情况除外:
1. 第 35.2 款(关于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提及的;
2. 这些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 35.2(b)、(c)及第 41.1 款规定的原因造成的。
35.4 由于第 41.1 款规定的原因造成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害,应适用第 41.3款。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给雇主。但是:
工程的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