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移交 样本条款
工程的移交. 2.1、 工程移交甲方前精装修所有范围内(含精装甲分包、甲供材)看管等所有责任及损毁、灭失等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若物品丢失、损坏,由乙方按照购买同种类及同品质产品的重购价进行赔偿。
2.2、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日内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事宜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自移交之次日起,工程由甲方负责管理。
2.3、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天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及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及精保洁,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另派人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2.4、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原因 (含甲方延期付款等)而拒绝交付工程。如乙方拒绝移交工程的,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乙方每日需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 5‰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