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2.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2.4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方案采用暗标的除外),未进行该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回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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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招标文件, Standard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Bidding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