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样本条款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4.8.1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 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投资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托管人不负责任。 托管人负责依据投资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4.8.2 相关协议的签署 投资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托管产品名义开立。 (2) 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5) 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6) 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 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7) 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 4.8.3 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1)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2)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8.4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投资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托管人处,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8.5 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无过错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8.6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4.8.7 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投资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 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 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投资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我行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 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 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理财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管理人负责解决。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 相关协议的签署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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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この保険契約(注 の被保険者となることについての同意をしていなかった場合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质疑联系人 余先生 电话:▇▇▇-▇▇▇▇▇▇▇▇传真:020-62791628 邮箱:▇▇▇▇▇▇▇▇▇@▇▇.▇▇▇.▇▇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09室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