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样本条款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 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基金 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乙方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甲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协议、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乙方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甲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 对于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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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交易标的情况 中再集团按照约定条件接受中再产险承保或续转的业务,包括:临分、成数合同、溢额或成数溢额合同、预约合同、大额应急分保合同以及非比例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合同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临分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业务组建的超赔转分合同。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 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