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样本条款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5.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6. 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 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 逾 1 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廠商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7.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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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