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送达. (1) 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4)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7)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Loan Agreement
法律文书的送达. (1.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 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地址。
(4)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 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 或司法机关。
(7)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 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
法律文书的送达. (1) . 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4) .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7) .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Appears in 1 contract
Sources: 个人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