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Clause in Contracts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電話:(04)2217-7293、傳真(04)2254-2611。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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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電話:(04)2217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7293、傳真(04)2254-261187897530。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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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Public Works 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