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当日 15:00 前在登记机构总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申购资金交割时间最晚不迟于 T+2 日(T 日为申请日,下同),赎回资金交割时间最晚不迟于 T+3 日。基金转换资金交割时间最晚不迟于 T+3 日。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登记机构总清算账户划往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登记机构总清算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及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当日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即: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净应付款应在最晚不迟于T+1日下午13:30前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总清算账户和基金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 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申购和赎回的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 (4)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