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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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融券;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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