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和一般责任 样本条款
缺陷责任和一般责任. (1) 因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定时效期开始起算。一年期满后,客户没有向本公司提出任何 降低购买价格、撤销合同或赔偿的要求,本公司可特别拒绝后续履 行。该时效期限的缩短不适用于除拒绝后续履行合同以外的损失赔 偿请求,一般也不适用于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
(2) 因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货物存在缺陷,客户对后续履行提出的索赔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本公司可以初步选择通过消除缺陷 (纠正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物品(更换交付)来进行后续履行。但这不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对所选后续履行类型的拒绝权利。
2. 本公司有权在客户支付到期货款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履行。但是,客户将有权保留与缺陷有关的合理价款的一部分。
3. 客户必须给予本公司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履行尚未履行的补充履行义务,特别是移交被投诉的货物以供检验之用。在更换交付情形下,客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产品退还给本公司。
4. 本公司将有权在客户的场所纠正缺陷。
5. 在缺陷实际存在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承担检验和后续履行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
6. 在货物供应情形下,以下规定也适用: 如果客户将有缺陷的货物按照其类型和预期用途安装到另一个产品中或附加到另一个产品上,本公司将有义务在后续履行的范围内,向客户偿付拆除有缺陷的货物和安装或附加经过修理或交付的无缺陷产品的必要费用。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第 19条的适用条件是,客户安装或附加有缺陷货物的行为在客户的认 识上替代了合同的签订。
7. 因所购货物在交货后运至客户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以外的地点而产生的缺陷纠正或后续交付费用由客户承担。
8. 如果客户提出的纠正缺陷的要求被证明是不合理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赔偿本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3) 如果客户是《印度尼西亚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法》所指的企业,则在货物供应时以下规定也适用:
(4) 客户只能就下述情形要求赔偿:
1. 因下述情形造成的损失: - 因本公司故意或严重过失失职或 -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或代理人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 合同项下不重要义务(非主要义务),也不是与本公司交货或服务缺陷有关的主要或次要义务。
2. 因本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雇员或代理人故意或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主要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上述第(4)条 1款和 2 款所指的重要合同义务(主要义务)是指其履行对合同的正确执行至关重要的义务,并且客户通常可以依赖其遵守。
缺陷责任和一般责任. (1) 因我方物料和服务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索赔时效将遵循《时效法》
(2) 客户因我方提供的服务或货物存在缺陷而提出的后续履约索赔受以下规定的制约:
1. 如果所供货物有缺陷,我方可以初步选择是通过消除缺陷(缺陷的整改)还是通过供应无缺陷物品(换货)来提供后续履约。这不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所选后续履约类型的权利。
2. 我方有权根据客户支付到期货款的情况进行补充履约。但是,客户将有权保留合理的与缺陷相关的部分货款。
3. 客户必须给我方必要的时间和机会来完成所欠的补充履约,特别是为了检验目的而交出被投诉的货物。在换货的情况下,客户必须将有缺陷的物品退还我方(例如,按照法律规定)。
4. 我方将有权在客户的场所进行缺陷的整改。
5. 我方将承担检验和后续履约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差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前提是缺陷确实存在。
6. 在供应货物的情况下,还适用以下规定: 如果客户已经按照产品类型和预期用途将有缺陷的货物安装到或附加到另一个产品中,那么我方将补偿客户拆除有缺陷的货物并安装或附加经过修理或交付的无缺陷产品所需的费用。
7. 因所购货物在交付后被运往其他地点(而非客户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而产生的缺陷整改或后续交货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8. 如果客户提出的缺陷整改要求被证明无正当理由,我方可以要求客户报销我方所发生的费用。
(3) 在供应货物的情况下:
(4) 对以下情况,客户只能要求赔偿:
1. 由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害: - 我方故意或严重失职,或 - 我方的法定代表、行政人员或代理人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 对合同而言并非基本的义务(基本义务),并且不是与我方交货或服务存在的缺陷相关的主要或次要义务。
2. 由我方,我方法定代表、行政雇员或代理人之一故意或过失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上述第(4)1 和 2 小节所指的基本合同义务(基本义务)是这样一些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对妥善执行合同至关重要,并且客户通常会仰赖这些义务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