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样本条款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该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鉴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及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 协议》,双方约定,财务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吉林能投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使得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除吉林能投、财务公司外包括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吉电股份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 34%(所需认购股票数量超出中国证监会核准范围的情形除外)。为减少和规范与吉电股份的关联交易,吉林能投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 公司未来将减少和规范与吉电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或通过与独立第三方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模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事务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 公司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电股份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吉电股份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如认为吉电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所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吉电股份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若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吉电股份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公司不正当地利用了对吉电股份的控制力,公司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吉电股份或其他股东所承担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
一、 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已出具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收购人及本收购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被收购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收购人及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被收购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收购人及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收购人保证本收购人及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被收购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被收购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 本收购人将促使本收购人及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被收购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 本收购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被收购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行为。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2、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 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本企业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作出合法有效的承诺减少或避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中航工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中航工业已做出承诺:
1、 在本公司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将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
2、 在本公司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不会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持续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海南旅投、海汽控股及上市公司董 监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汽集团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与海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海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 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海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海汽集团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旅投、海汽控股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已作出相关承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与海汽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公平、公允和合理,该等措施及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关联方与华仁物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与百利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津智资本出具了《关于未来规范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曲江文旅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
(1)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全资、 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长安信息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长安信息的利益。
(2)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长安信息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长安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