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解散和清算 Clause in Contracts

解散和清算. 在本第 2 节中: “特别决议”是指: 1. 由有表决权的多数公司股东,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如允许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并且股东大会已正式发出通知,指明拟通过的决议为特别决议,但公司在本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多数股东是指大于三分之二,并另外规定该多数股东(即三分之二以上)根据需要特别决议批准的不同事项而有所区别的除外;或者 2. 根据本章程细则授权,经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以一份或多份的书面文件形式通过的决议。该书面方式可为前述股东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一份或多份文件,且该等特别决议的生效日期应为该等文件的签署日期(如超过一份文件则以最后一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准)。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ourc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