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公式 样本条款

調整公式.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調整公式.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照工程會 97 年 7 月 1 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及 98 年 4 月 7 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調整公式. 乙方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調整公式.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調整公式.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照工程會 97 年 7 月 1 日發布之
調整公式.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參照「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之調整方式,前開計算規定公開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調整公式.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第2年起逐期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調整公式.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照工程會97年7月1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及98年4月7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如屬薪資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契約價金者,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薪資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薪資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付薪資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者,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