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支付 样本条款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计量与支付. 85
17.1 计量 85
17.2 预付款 8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87
17.4 质量保证金 88
17.5 竣工结算 88
17.6 最终结清 89
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含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计量与支付. 计量 发包人代表参加监理的收方计量,做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到场计量”,并在原始的收方单上签字,一式叁份,三方各自保存,否则,计量无效。并同采集图片及摄影资料。
计量与支付. 116
17.1 计量 116
17.2 预付款 11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17
17.4 质量保证金 117
17.5 交工结算 117
17.6 最终结清 117
计量与支付. 所有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需经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根据沪自贸临管委【2021】174 号文规定,由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