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样本条款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服务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片和数据,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填写)。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技术方案 (2) 开发实施方案 (3) 技术性能指标 (4) 售后服务体系和承诺 (5) 技术支持力量 (6) 技术培训等 10.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 审计服务工作方案的详细说明。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5.2(1)时需实质上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15.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15.5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5.6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6.2.1. 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6.2.2.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 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3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14.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服务合格性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将认定为无效投标。 14.5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4.6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7.2.1. 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7.2.2.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8.1.1. 如果投标资料表已明确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上述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或详细说明;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具体参数值。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 13.1 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 13.3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由供应商在服务期间提供的服务和成果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