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质疑和投诉. 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具体计算时间如下: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 对招标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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