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投资于分级基金 A 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 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 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 A 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 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 A 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 A 级。 (2) 现金类资产: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 7 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3) 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4) 股票质押式回购: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30%,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1) 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的股票、ST 和*ST 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 ST 类公司除外)、B 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 30 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 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 3 个月; 2) 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 3) 流通股本不低于 5000 万股; 4) 质押标的证券最近三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 200%; 5) 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6) 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50%,且已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 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 20 个交易日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 1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金额的 10 倍; 8) 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60%,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55%,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50%。按最近 20 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9) 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值(以下简称“最低值”)应不小于 130%,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应不小于 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最低值应不小于 140%,预警值应不小于 160%。当交易日(T 日)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值的,融入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补充质押等保障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回归预警值以上,否则管理人应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交易日(T 日)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的,融入方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T+1 日)13:00 前采取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等措施以使履约保障比例回归预警值以上。融入方未根据上述约定及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管理人应启动违约处置流程。 10)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售出价格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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