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样本条款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响应文件递交到规定接收地点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的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具体要求见
1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接收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