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對象:供應對象為甲方及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供應之OO國小(中)及OO國小(中)教職員工生自由參加,不得對外營業(非供餐時間、寒假、暑假及其他假日亦同), 亦不得於校內私下招攬訂餐,利用甲方設施提供非經核准之餐點,列為重大違失,納入累計解約記點。 供應內容:午餐之供應每人每餐包含主食一種、副食O菜一湯;水果供應O天(星期O、星期O、星期O)。 電費:契約容量之基本電費,由甲方與乙方依比例o:o給付,另流...
新北市所屬學校午餐委外辦理採購契約範本(草案)
112年○月○日新北教體衛字第○○○○○○○○○○號簽奉准修訂
買方 (甲方全銜)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賣方 (廠商全銜)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或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內容有不一致之處,以契約條款為準。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 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3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1份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_____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其中1份副本應於簽訂契約完妥後,由乙方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午餐供應工作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供應對象:供應對象為甲方及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供應之OO國小(中)及OO國小(中)教職員工生自由參加,不得對外營業(非供餐時間、寒假、暑假及其他假日亦同),亦不得於校內私下招攬訂餐,利用甲方設施提供非經核准之餐點,列為重大違失,納入累計解約記點。
供應人數:以每月實際繳費參加人數為準。
供應時間:午餐供應以每週五天為原則,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免於提供,提供之日若有異動,由甲方於二日前通知乙方,按日扣除餐費。
供應內容:午餐之供應每人每餐包含主食一種、副食O菜一湯;水果供應O天(星期O、星期O、星期O)。
乙方應負擔每月廚房(以下稱廚房均含配膳室)水電費及瓦斯費等。前開費用之計算方式如次(乙方終止契約日為七月三十一日,其應繳納七月份之水電費於八月帳單通知後應繳納完畢方為履約完成):
電費:契約容量之基本電費,由甲方與乙方依比例o:o給付,另流動電費依廚房分電錶實際使用度數計價後支付(寒暑假亦同)。超過契約容量所衍生之罰款,依契約容量之基本電費,由甲方與乙方依比例o:o給付。
水費:依當月應繳總金額,甲方與乙方比例o:o給付(寒暑假亦
同)。
瓦斯費:以廚房專用表瓦斯收費單為準,由乙方自行給付(寒暑假亦同)。
前揭第1、2目之費用結算支付須於次月5日前繳納至甲方。
乙方超過期限不繳付水電費,甲方得逕由保證金或相關應付費用中扣除。
設備方面
甲方廚房現有的設備於契約簽訂後,雙方應會同清點,列冊(財
產目錄)登記。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養的責任,並保持完整。如需修改或增加設備,需事先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前揭修繕、新增作業及費用須由乙方自行負責。修繕及新增作業需符合各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管、公安、消防法規等),如需辦理簽證或向政府機關申請執照或許可等,或向事業單位申辦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
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備、廚具及場地,限供辦理學校午餐使用,乙方不得夜間留宿或充作住宅及其他用途,且不得放置供膳以外之器具。在契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依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復、補足或照市價賠償;若未依上述辦理,或委辦期間屆滿仍不交還撥予使用之場所設備及器具時,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或相關應付費用中按市價扣除。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加裝電熱設備。
廚房所需各種餐具、炊具等設備及各項消耗用品,甲方未配備者,概由乙方自備。
因業務需要,而由乙方增置之設備,於契約屆滿(或因故解約)後十日內(不含例假日),由乙方自行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甲方收購;若有留置,以拋棄論,不得異議,搬運及清理費用甲方得自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或相關應付費用中扣除。
乙方依綜合用電需要及新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應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負責定期安全檢測服務,以維用電之安全。
乙方應配合甲方依規定每學期盤點財產與物品乙次,若有短缺應於盤點後一個月內補齊,若屆期仍未補齊,甲方得逕由履約保證金或相關應付費用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協助甲方午餐廚房申請或展延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HACCP),依相關程序進行。
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乙方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所指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甲方供應餐數平均達每日一千份以上時,乙方應聘雇營養師負責菜單規劃作業,並且不定時至廚房稽核午餐準備之衛生與安全。
乙方應聘雇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次月菜單及營養分析應由乙方營養師擬具,其菜單內容應依據衛生署公佈之「國人營養標準」、教育部之「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規劃,並確保衛生、安全及菜色口味等變化,於每月十五日前將菜單送至甲方營養師處審核;通過後依案實施,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各項午餐食品必須當日製作,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半成品或加熱隔餐食物再次加工;烹調過程中不得添加味精、大骨粉、柴魚粉等鮮味劑。
配送管理部分:
乙方應遵守甲方午餐供應時間,於每日上午十一時OO分前完成(不得於供餐三個小時前完成,以免食物變質,蔬菜不得於供餐前二小時前完成),且於十一時OO分供餐前送達各班教室,如甲方上課時間有特殊更動,應依甲方通知時間供餐。
請乙方提供甲方當日裝盤菜色電子檔照片。全校師生用完餐後,於十二時五○分前回收廚餘及餐具,中高年級採定點回收,低年級需至班級回收,之後並進行清潔工作。
運送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保持清潔衛生;裝載低溫食品前,車輛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運送過程應有避免食品日光直射、雨淋、溫度或濕度之劇烈變化及車內積水等防止食品汙染、撞擊之措施。
熟食製品自產出至食用,包含運送過程,常溫保存不超過四小時或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乙方之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產銷履歷組織代碼、有機農產品證書編號或生產追溯編號。
食品檢驗合格證明(該食品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者得免附本項證明)。
乙方所使用食材,應採買合於下列規定且妥善存放維持新鮮:
食米:應向農糧署申購優惠白米,白米為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以上,稉型碾白米率85%;糙米應為國家標準(CNS)糙米二等標準以上,且皆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以確保食米品質;另不得添加食品添加物;由乙方付款購買,並詳實填寫每日用量紀錄。
肉類與蛋類:應提供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可追溯來源牧場之產品,肉類加工(再製品)應採用肉品原料來源為國產在地之優良產品。
生鮮類水產品:應提供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可追溯來源漁場或具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實驗室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之水產品。
冷凍、冷藏食品:應提供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產品(如CAS)、TQF驗證標章或與前揭標章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之產品,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有仿冒品。
截切蔬菜:需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蔬果類:應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或具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之蔬果,另由甲方每學期不定期抽驗一次,並由具公信力之機關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支付。
加工食品類:應提供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產品(如CAS)、TQF驗證標章或與前揭標章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之產品。
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TQF驗證標章之產品。但該項產品非屬正字標記或TQF驗證標章之驗證品項者,得使用合法登記工廠出產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檢驗合格之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食品、含反式脂肪酸高之油品(如:酥油、植物酥油、烤酥油)或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
食鹽:檢驗合格或具進口同批號食用加碘鹽證明之食用加碘鹽,成分欄應標示「碘化鉀」或「碘酸鉀」成分,且碘添加之規格與含量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乳品飲料類或其製品:需符合校園食品規定且其產品具CAS或TQF驗證標章的標章。
乙方供應之食材,須於供應前二週提出食材來源及相關證明。
膳食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如豆漿、豆花、豆腐、豆干、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等)。
食材不得為日本核災地區(福島縣、櫪木縣、茨城縣、群馬縣及千葉縣)出口之產品。
留樣檢體方面:甲乙雙方會同每日於校園內乙方指定之抽樣地點(未指定者為備餐區)以免洗容器具取樣當日餐食留樣檢體乙份 (每份至少300公克),妥善包覆並標示乙方名稱、日期及時間後,送達乙方指定之冷藏攝氏7度以下之設備保存至少48小時(冷藏設備內甲方不得放置留樣檢體以外之其他物品),期間留樣檢體不得隨意攜出,以備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查驗之用。採(檢)容器由乙方提供並確保未受相關汙染,每件留樣檢體應以不同採檢器採檢。採檢者須先清洗手部,必要時穿戴無菌手套,以確保無汙染之虞。
乙方每日營業上所需用之材料,包括魚、肉、菜、調味品、米、麵、豆類製品等,應嚴格管控來源及材料本身符合衛生機關規定,並合乎衛生條件,分類儲存。不得任意堆置,亦不得置於地上處理,並在供應當日下午2時30分前於教育部指定之平臺登錄指定項目,登載每日菜單、原料(含調味料)、供應商、驗證標章、檢驗報告暨黃豆及玉米等生鮮食材與初級加工品製造商及基因改造食品定性檢驗或定量檢驗報告(此項僅需登錄於食安智慧監控系統)等資料。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等,乙方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或農產標章履歷等相關規定,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規格、食材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由品管人員進行「食材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食材驗收紀錄(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品質規格、有效日期),各類標章如下:
具「有機農產品」標章之驗證證書字號。
具「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之追溯號碼。
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之產品編號。
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
具「臺灣優良食品(TQF)」標章之標章編號。
乙方應配合本市辦理「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獎勵金方案」,符合方案者可申請獎勵金。
供應低年級學生之米飯勿太乾硬,菜餚應切塊較小,使較適合食用。
午餐供應之水果應注意其品質,包括熟度、甜度、大小均勻、外觀完整與準時送達。
倘若甲方教職員工生因食用乙方供應之飲食,致發生食品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經衛生單位證實者,乙方需負擔全部醫療費(醫藥費及相關費用)並承擔法律上之一切責任;其責任應歸屬於乙方者,甲方得依契約第17條第1款規定辦理並知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列入本市公辦民營評選廠商記錄參考。
乙方所供應餐食中,如發現有異物,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依午餐委外辦理服務記點要項(附件1)予以記點。
如因環境維護不力或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或經衛生局告發衛生不符者,所罰之款項,亦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接受甲方學校午餐供應委員之監督,甲方及供餐群組學校(OO國小、OO國小)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驗食材及檢核午餐質與量,並辦理師生家長意見調查、統計;甲方得要求乙方派營養師、廚師、領班等出席午餐供應委員會會議列席說明,有關缺失應依甲方通知期限改善。
乙方如遇特殊情形(停電或其他事故),當日確實無法供應午餐,經報請甲方查明屬實,需依所提應變(替代)方案,供應教職員工生午餐,且於教育部指定之平臺及食安智慧監控系統更新資料。
如遇有特殊情形,甲方需加菜時,乙方應配合辦理,費用另計。如兒童節、校慶日…等。
▇▇▇▇方面
廚房內外排水系統、走廊、台階及進貨通道,由乙方每日負責消毒打掃清潔與疏通。
廚房內及過濾網每日至少清洗一次以上,且需隨時保持清潔,不得有溝泥、頭髮及汙垢之存在。
廚房內之炊具、餐具、桌椅及內外環境等,由乙方負責維護清潔。
乙方應於每日工作結束前,將用具、設備、爐灶、爐台、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不可留有廢棄物在廚房內,廢物桶也應清洗乾淨。
垃圾、廢棄物及廚餘必須當日下午3點前處理完成,不可放置廚房內過夜或堆置校園內,並按新北市政府相關規定,填報每日廚餘量紀錄備查。
乙方工作人員使用油煙罩時,不可把濾油網拆除,且濾油網須每天清洗。
乙方自備之炊餐具不得有破舊、龜裂、缺口等影響衛生情事。
乙方清洗炊餐具,均應使用有效殺菌法消毒烘乾,應採用甲方認定合格之食品用洗潔劑,不可使用有害健康之雜牌清潔劑。有效殺菌法,則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專業規定辦理。
經消毒過的炊餐具,必須置於指定處妥善收置。
飲食器具及廚房內各項烹調設施、環境等,每日至少刷洗一次,保持清潔。
冷凍冷藏庫每日至少擦拭一次,每星期至少一次用清潔劑、消毒劑清洗牆壁、食物架等。
主廚及廚工所使用之器具及抹布,需保持清潔,不得與食物或清洗乾淨之食器接觸,清潔區與汙染區之抹布不得混用。
毛巾、抹布,需每日使用有效消毒法消毒。生、熟食之刀具及砧板,應分開使用,並以顏色分別標示。
洗菜、洗米等汙水殘渣,不可往地上傾倒,且應隨時保持地面的乾燥、清潔。
每週至少大掃除廚房一次,包括庫房、油煙罩、爐灶、冷凍冷藏庫、調理台、照明燈、抽風機、油水分離箱、地面、牆面、門窗玻璃、桌椅等所有環境及設備,並進行廚房內外之消毒,留書面紀錄備查。
乙方須每日清洗截油槽,並每週一次清洗污水槽且應二十四小時運轉污水處理器並定期加藥維護(依設備規定方式操作)。
學期開始及結束之一星期內,應將廚房有關之環保設施、污水處理槽及廢水槽內積水等清除乾淨,該報告書一式兩份送甲方存查。
生熟食之刀具及砧板應分開使用,並以顏色分別標示,砧板若有破損、髒污影響衛生情事者需立即更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於廚房及校園內,張貼招告,以維觀瞻。
每日指派專人填寫各項衛生檢查紀錄表單,並留存一年。
每學期開始第一次供餐前,應至少清洗一次甲方午餐廚房使用的水塔(含備用水塔),清洗品質不得低於本校目前委外廠商的標準,且水質送至第三公正單位檢驗,其費用由乙方支付。請檢具清洗前中後照片和水質檢驗結果報告留存甲方。
人員管理(含人力組織)
乙方亦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乙方工作人員至甲方廚房工作前,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衛生相關法規至醫療機構完成體檢,項目應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肺結核及傷寒等,並將結果交甲方審查,凡患有肺病、砂眼、A型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餐飲工作之疾病,均不得從事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甲方,甲方得要求停業,一切損失悉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體檢證明並留置乙份於午餐辦公室備查。
乙方製備餐飲之從業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3週內(若遇國定假日則不計)完成自主採檢糞便檢體,檢驗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桿菌及志賀氏桿菌,並於每學期首次供餐前繳驗檢驗報告至甲方。初檢檢出前述菌種者,應立即調離主要工作現場,不得繼續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直至追蹤複檢未檢出後,方可恢復。
乙方應依投標時提出之經營企劃書聘用足夠之工作人員,包含o名廚房作業人員(含有效證照廚師o名)、有效證照營養師一名與鍋爐技師一名(得兼任)、駐供餐群組學校午餐秘書一名與其他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造具名冊,送交甲方備查,如人員有異動(新雇或解雇) 均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新雇人員並應繳交體檢證明。
前述午餐秘書由乙方聘用專職人員派駐群組供應學校協助午餐收費、訂餐、緊急事件聯繫、確認供餐品質異物處理及其他午餐相關事宜。值勤時間以4小時為限。
乙方應為新進人員辦理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後方可派任,在職從業人員每學年應參加衛生(營養)講習至少八小時。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乙方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至二人指揮監督乙方工作人員,並負責與甲方溝通、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乙方工作人員在廚房內,一律穿著整齊清潔之制服、圍裙、工作鞋,男著帽、女著髮網(以不漏髮為原則),不可赤足或穿拖鞋、涼鞋。供餐時應帶口罩。工作前應先用洗手乳或肥皂洗手。工作中不得抽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手指甲應經常修剪、手指不得帶飾品,並保持乾淨。
乙方工作人員手部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吐瀉者,應立即停止工作。
乙方工作人員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從業人員規定,並有義務接受職前及在職衛生訓練課程及服務禮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乙方工作人員休息時不得在廚房內臥躺。
乙方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居住在廚房內,廚房內亦不可晾曬衫褲、鞋襪。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在甲方提供營業場所範圍內有賭博、酗酒、毆鬥、收留人員、存放違禁物品及其它不法情事,並不得飼養家禽、家畜等。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與甲▇▇▇發生爭執,若有此情事應報請甲方調解,以弭爭端。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及時督導改善或更換相關工作人員。
乙方應依食品衛生相關規定雇用足夠之合格廚師,擔任供應甲方供餐之主廚,如未符合規定,甲方得列入記點、要求更換人選或隨時終止契約。
人力組織依「廠商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允諾書」之方案辦理。
乙方之服務人員(含廠內及廠外)涉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形者,乙方接獲甲方或其他人員反應或通知後,應立即將該涉案人員停職或調離服務學校,並依相關規定靜候調查。
乙方之服務人員(含廠內及廠外)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致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供膳方面
乙方應於每日上午七時五十分前將食材送至甲方廚房以憑進行「食材驗收」,當日食材供貨明細必須於七天前提送甲方營養師審核,並按日期送貨不得私自更改菜單,否則以違約論。另乙方須配合甲方人員抽驗,若因故更改菜色需提前向甲方營養師提出申請並說明原因。
在契約期限內,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停供餐。
乙方應有專人,在供餐時間內留在廚房,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且必須與甲方完全配合,否則以違約論。
乙方如擅將受託業務頂讓,或委託他人經營,甲方除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外,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如因致甲方受到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中央及地方衛生單位、教育單位、農政單位與午餐供應委員會之抽查,衛生清潔如有不合格,應即改善,並依以下方處理:
衛生局抽驗(抽查)處以限期改善者或學校自行執行食品送檢不合格者,提送午餐供應委員會議處。前揭抽驗(抽查)不合格,衛生主管機關處以限期改善,複驗(查)仍不合格者除受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外,仍應提送午餐供應委員會議處,並處以衛生機關裁罰之等額罰款。
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含有害物質予以行政處分者,比照前項複驗(查)不合格辦理。
前揭衛生局抽驗(查)結果將通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經二次檢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者,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甲方得終止契約。
乙方製作之食品應主動送檢,一學期至少兩次,其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若對乙方製作之食品認定有安全疑慮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送驗,檢驗費用亦由乙方負擔,以上送檢採樣時應有甲方人員在場。
廚房每日供膳結束以前,乙方需指定專人負責水電及瓦斯開關等安全檢查工作,如因疏忽造成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與甲方聯絡午餐相關作業。
健康飲食教育方面:為加強學生愛惜食物、均衡飲食之觀念,乙方於委辦供餐期間應配合學校至OO國小、OO國小、OO國小為學生辦理健康飲食教育至少1次,授課之營養師應為經國家考試及格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證。
乙方每週供應甲方有機蔬菜1次,其餘供應日為產銷履歷蔬菜,所需數量應依「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甲方實際需求,代甲方向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洽購並代為清洗烹煮(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採購法),以作為乙方使用公糧米供餐之價差回饋。所代洽購有機蔬菜或產銷履歷蔬菜費用,由乙方直接支付予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支付單價為新臺幣2元/100克。(支付方式由乙方與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另訂契約規範,前開所有代辦費用已列計於本契約第3條契約單價,不得再行向甲方請求支付。)
前款所規範之有機蔬菜或產銷履歷蔬菜供應,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於供餐日順利供應者,應由乙方與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協調最適當方式處理(以乙方順利供餐為原則),得以符冷凍蔬菜或其他品項之安全蔬菜替代供應,並由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北市政府備查。
乙方應針對送達之有機蔬菜進行「食材驗收」,確認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有機蔬菜應獨立烹煮。
蔬食餐(無肉日):每月 次簡餐(3菜1湯配炒飯、炒麵等變化性主食)並搭符合校園食品規範之小餐點。並減少「加工食品」(素料)之使用。
乙方應放置供餐群組各校學務處10套備用餐具,材質及樣式則由乙方提供,並經甲方核可;及提供供餐群組各校班級學生打菜用的口罩、髮帽、圍裙等用品(其為消耗品,其數量依實際需求計)。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之時間及地點設置專人管理之備份,供各班補充不足之餐點份量。
甲方若有素食需求者,乙方應配合甲方,共同協商決定供餐方式。
設計之菜樣變化,應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供應頻率及份數。
當乙方所供應之有機蔬菜菜餚,因存有異物遭甲方計點時,乙方應提供當日計點之詳細相關資料(應包含甲方出具之蓋章證明文件及當日照片)予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防護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補救、恢復、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作業。
(二)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單價計算法:
甲方教職員工生每人每餐新臺幣 元整。
甲方教職員工生繳納之午餐費,應留置百分之二,提供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及設備擴充與維護等支用。供應群組之oo國小及oo國小自留百分之0.5提供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另百分之1.5送甲方提供辦理設備擴充與維護等支用。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 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 乙方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 此限。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 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 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分期付款:以實際訂購人數核實支付,每月付款 1 次,乙方於每月□日前(未填者為 5 日),將前月實際訂購之金額,開立發票或收據(其他經甲方要求應配合提供相關訂購人數明細總表等文件)送交甲方,甲方收受核對無誤後,依規定於□日(未填者為 5 日)內1次付款 (甲方如遇部分款項未收齊者,仍應依前揭期限付款,但得就未收齊款項與乙方書面核對金額無誤後,另行約定付款日期)。但乙方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O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O工作天。
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甲方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物價指數調整: 契約期限內,如遇物價波動,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1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30計。繳納代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臺灣銀行營業部(二)○○七○三六○七○○二二)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履約勞工薪資支付證明(僅適用於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招標文件已載明乙方應給付履約勞工薪資基準者)。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其他:
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時,得依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辦理。
第六條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 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 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
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 乙方負擔。
第七條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 年 8月 1日至 年 7月 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第2目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勞動節之補假(依勞動部規定);軍人節(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防部及其所屬之採購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或供應,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履約期間(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履約期間)。
其他: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本契約以一年為期,期滿前三個月內由甲方及其供應群組考評優良者,得議價辦理後續擴充期間000 年8 月1 日至000 年7 月31日止,後續擴充預估午餐總金額為新臺幣000 萬000 元整。(有後續擴充者保留修改,無則刪除)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七日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期日:
每月之免計履約期日,依甲方各校行事曆所定非上課日為準,如有變動依第2條第1款第3目規定辦理。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八條 履約管理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付有相互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不能協調,乙方應即以書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乙方及關連承包商協商解決,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得逕行決定。若乙方不依甲方決定為之,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情事,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賠償,甲方並得暫不給付乙方服務費用,俟解決爭議後,再行給付。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轉包及分包:
乙方履約期間,除報經甲方同意之工作項目,得分包予專業廠商辦理外,其餘工作均應自己履約不得轉包。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乙方人員執行契約之委辦事項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執行契約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乙方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亦應自行迴避,並由乙方另行指派人員執行。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乙方得主動提出履約良好事績等佐證資料,向甲方申請增分計點。但乙方有該辦法所定之不良履約情事時,甲方應依該辦法給予扣分記點。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風險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乙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甲方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勞工權益保障:
派駐勞工(指受乙方僱用,派駐於甲方工作場所,依乙方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由甲▇▇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按月計酬。每月薪資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在甲方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1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比例核算。
█按日計酬。每日薪資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
乙方對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乙方對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乙方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其他:_______________
甲方發現乙方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事時,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有關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事項)依法查處。
甲方每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1個月)定期抽訪派駐勞工,以瞭解乙方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如有減省費用或不當利益情形,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本目所定違約金情形如下,每點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500元計),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以下各子目所載計罰點數,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視個案需要調整之):
未依第1目第1子目至第5子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1點,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計罰。
其他:_________
甲方應提供內部申訴管道予派駐勞工,包括受理單位、申訴方式及流程等,並公告於甲方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並適時向派駐勞工宣導。甲方於受理後,應妥為處理,並回復當事人。
派駐勞工如遭受甲方所屬人員性騷擾時,經調查屬實,甲方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乙方及當事人。
甲方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再轉由乙方僱用後派駐於甲方工作,亦不得要求乙方僱用特定人員派駐於甲方工作。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者,乙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甲方同意,甲方不另行支付費用:每人每次請假超過___工作天或每人每月請假累計超過___日(由甲方視個案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均為2日);但法定天數內之婚假、喪假、產假(包含流產假),或特別休假,乙方須指派人員代理。
上開派駐勞工請假,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甲方應比照扣除契約價金。另上開規定乙方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甲方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甲方扣款之金額轉嫁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作為:
□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___小時(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40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依每人每月之契約價金扣除乙方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廠商管理費、利潤及稅捐,除以___小時(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40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標的涉及國家安全資訊、國家機密資訊、國家安全技術、國家機密技術之領域,不允許未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提供履約服務。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且每天應檢查廠房機具設施,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保險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契約的項目及內容應至少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之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財產保險(廚房及其附屬建築及設備)
■商業火災險
■颱洪災害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派駐勞工者,應擇定)。
■公共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舉辦活動者,建議擇定)。
□其他: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承保範圍:(採購案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應依險種分列規定):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理賠金額均為契約價金總額。
另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使用之建物、場地、設施等,應於供餐前,投保新臺幣2000萬元整之產物責任及颱風洪水災害相關保險,其保費由乙方負責,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本案廚工及午餐秘書等人為派駐勞工)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萬元。(未載明者,為100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萬元。(未載明者,為100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萬元。(未載明者,為3600萬元)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財產保險:______元。(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並至少10萬元)
產品責任險: 元。(未載明者,為2000元)
商業火災險:______元。(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並至少10萬元)
颱洪災害險:______元。(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並至少10萬元)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元。(未載明者,為2000元)
公共意外責任險: 元。(未載明者,為2000元)
其他保險種類: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間:自000年00月00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受益人:保險單加批甲方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應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甲方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其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1條第7款辦理。
甲方及乙方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時,甲方得逕行辦理並維持其有效,所須保險費在乙方服務費中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個月)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予發還或要求擔保者履行其擔保責任,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分:
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擅自減省應履約內容,其減省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乙方如有第3款所定2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乙方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履約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約為限。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5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乙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或第33條之6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或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甲方通知乙方補足或退還。
甲方認為乙方有違約或無力完成本案之情事時,甲方得逕行動用履約保證金,用以改善。
乙方未能依契約約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保證金之保證期限內完成委託事項者,該保證金之保證期限應相應延長之。
第十二條 驗收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驗收程序(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_____________。
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甲方因此造成延遲付款情形,其遲延利息,及乙方因此增加之延長保證金費用,由甲方負擔。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_____ 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驗收缺點之改善,乙方應在甲方前項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並於改善期限屆滿之次日辦理複驗。複驗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缺點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每日處以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2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乙方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甲方得於招標時刪除此部分文字)。
前2目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甲方可得使用之狀態),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乙方如有第8條第18款第8目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情形,除扣減該部分契約價金外,另自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日起算違約日數,違約金依該請假派駐勞工每月薪資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除以_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日)為單價日基準,乘以違約日數。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不包括第8條第18款第4目之違約金,亦不計入第15條第8款第2目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乙方之驗收扣款金額;□原契約總金額(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
第十四條 罰則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計罰違約金,或併加違約記點,累計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之20%為上限
未依契約第10條規定投保產物責任及颱風洪水災害相關保險,甲方除得令乙方改正外,未投保日每日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履約保證金1%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經甲方抽查發現有不符甲方所定午餐委外辦理服務記點要項(附件1)者,甲方得予以違規記點,並書面告知乙方;違規記點每點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乙方供應配送予甲方之肉品及蛋品、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之生鮮食材,不得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倘經發現有混充、假冒等不當情事之一者,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當日餐費總金額之30%。
乙方所提供之食材經抽查發現有不符食品、食材檢驗項目表(附件2)情形者或其他不符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之項目者,如為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之生鮮食材,且可提供生產者名單者,不予裁罰。如非為前述具標章或追溯標示之食材,或乙方無法提供生產者名單,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抽驗當日餐費金額10%。
新北市政府為進行源頭管理,裸菜採樣送化學檢驗若屬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乙方之有機蔬菜或產銷履歷蔬菜抽查發現農藥殘留未符規定者,應由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向裸菜供應單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前目乙方所提供之有機蔬菜及公糧米內如有米蟲、菜蟲(含蝸牛)及異物(棉線、鐵絲、塑膠繩、小石頭、紙棉、塑膠類等),甲方得予以書面告知乙方,累積3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但不記點。
乙方所提供之食材經主管機關抽查發現為基因改造者,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抽驗當日餐費總金額10%。
乙方所提供之食材經主管機關抽查發現為日本核災地區出口者,應退回當日餐費,並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抽驗當日餐費總金額2倍。
乙方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依行政罰法規範),縱非因本契約所生之事由(為乙方與甲方以外之第三方所生之事由),惟甲方認定乙方之管理(行政、採購、作業及衛生…等)有疏失,損及甲方人員健康安全之虞者,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當日餐費總金額10%。
本契約所訂之懲罰性違約金並不免除乙方改善義務及累計達一定點數後停餐、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責任,若有損害甲方之情形,並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若乙方供應某班之餐點具下列異物及衛生重大違失罰則按日達5點之情形,則甲方不支付該班級當天餐費給乙方,並將所收款項退還給學生:
食物、飲料、點心有變質、發霉、過期等事項。
水果發霉、有蟲等事項
飯菜中有嚴重影響食品品質之異物(如蟑螂、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
以上違規事項如有認定之疑義,應經甲方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確認。經午餐供應委員會確認者,累計達75點(供應1所外校得累計達150點,2所外校得累計達225點,其他以此類推)以上則加倍罰款,累計達150點(供應1所外校得累計達300點,2所外校得累計達450點,其他以此類推),則以終止契約辦理。
各校午餐供應廠商年度違失記點紀錄,應確實列入次年度辦理午餐採購評選參考重要依據。
滿意度調查:
甲方不定期以用餐學生為對象,實施滿意度調查:
不滿意度超過( 50 )%時,第一次警告,乙方應立即改進;第二次以後提委員會討論,通過處罰決議後每次罰款新臺幣參仟元。
每一學期累計二次不合規範時,提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得予以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罰款之認定權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負責(乙方得列席作申訴或說明),一經認定罰款,得自甲方當月應付款中扣抵,如乙方拒絕罰款,以違約論並沒收保證金,並知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勞務採購於契約期間若發生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事件,如屬乙方履行本契約致甲方遭受國家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除第8條第18款第4目、第13條及第15條第10款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固定金額__元。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1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5%者,應就超過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派駐勞工:
1.乙方保證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於甲方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乙方保證所派駐勞工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甲方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派駐勞工應於到任當日,將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提交甲方。
2.前目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1)甲方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與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3)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3.乙方不得指派甲方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甲方及其所屬機關之派駐勞工,且不得指派甲方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各該單位之派駐勞工。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甲方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提供甲方人員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屬前段第4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甲方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甲方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契約責任。
違反本契約第8條第9款及第15條第14款第3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累計達3個供應日不履行契約供應午餐者。
甲方通報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該食品中毒事件係屬可歸責於乙方。
於同1月份,菜色未依甲方認可之菜單供應,達10%以上時。
發生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損害甲方人員用餐或健康情事。
飯菜中有嚴重影響品質或食慾之異物(如蟑螂、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單月出現達3次以上者。
擅將受託業務頂讓,或委託他人經營者。
發生契約規定之重大違失或其他經甲方認定重大違反契約事項。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如有不足仍得像乙方追償。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甲方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6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乙方如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衛生主管機關處以暫停作業處分,或遇特殊情形(停電或其他事故),乙方應立即主動通知甲方,經報請甲方查明屬實,應依該廠商投標企劃書所提臨時供餐應變方案,協助甲方供應午餐;另乙方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復業時,始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乙方限期給付之。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本案如須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得依契約載明之地址,向乙方郵寄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不經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程序。P.S.若甲方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款次之規定,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即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採購法第6章或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依前款第5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下:
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次日起10日內,各自提出5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0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作為委員。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10日內,由雙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1人作為召集委員。
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90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2目、第3目辦理。
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5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1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其他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乙方,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保密同意書
茲緣於簽署人 ﹍﹍﹍﹍﹍(簽署人姓名,以下稱簽署人)參與﹍﹍﹍﹍(廠商名稱,以下稱廠商)得標﹍﹍﹍﹍(機關名稱)(以下稱機關)﹍﹍﹍﹍﹍(案名)(以下稱「本案」),於本案執行期間有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政府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為保持其秘密性,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簽署人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機關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機關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機關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簽署人知悉或取得機關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簽署人同意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履約廠商團隊成員人員。
簽署人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契約機關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機關得請求簽署人及其任職之廠商賠償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簽署人及其任職之廠商亦應負賠償責任。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其他原因不參與本案而失其效力。
本同意書一式叁份,機關、簽署人及﹍﹍﹍﹍﹍(廠商)各執存一份。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所屬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所屬廠商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 密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簽署人姓名)等,受﹍﹍﹍﹍(廠商名稱)委派至﹍﹍﹍﹍(機關名稱,以下稱機關)處理業務,謹聲明恪遵機關下列工作規定,對工作中所持有、知悉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均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非經機關權責人員之書面核准,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如有違反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並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絶無異議。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未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若經申請獲准連接機關網路,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經核准攜入之資訊設備欲連接機關網路或其他資訊設備時,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進行病毒、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通過後發給合格標籤,並將其粘貼在設備外觀醒目處以備稽查。
廠商駐點服務及專責維護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並僅開放使用機關內部網路。若因業務需要使用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立切結書人是否符合上列工作規定。
本保密切結書不因立切結書人離職而失效。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立切結書人所屬公司或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切結書人:
姓名及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戶籍地址
立切結書人所屬廠商:
廠商名稱及蓋章 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廠商聯絡電話及地址
填表說明:
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或逗留時間超過三天以上之突發性維護增援、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以授課時需連結機關網路者為限)及經常到機關洽公之業務人員皆須簽署本切結書。
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及經常到機關洽公之業務人員每年簽署本切結書乙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
機關應注意廠商有無依契約約定之期限請款及給付派駐勞工薪資,並每月抽訪派駐勞工,瞭解廠商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對於勞工權益之義務。
機關如發現廠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時,應即限期催告廠商改正,並附記屆期未改正者,機關將終止契約。
廠商經機關書面限期催告而屆期未改正,機關認屬契約第17條第1款第13目所稱情節重大者,得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寄送公文以存證信函雙掛號寄送,或填載送達證書並黏貼於信封背面,由收發人員以雙掛號交郵政機關送達);終止契約後並採行下列措施:
機關公文得達到廠商,且廠商對機關之價金債權未經扣押或執行:
廠商願意就積欠勞工薪資部分,以將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讓與勞工:
派駐勞工之薪資處置:機關依債權讓與通知,將機關須給付廠商之契約價金,給付予派駐勞工。
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健保費等費用處置:
A.廠商可自行繳納者,於廠商出具繳納證明後,機關依約撥付予廠商。
B.廠商因資金困難無法繳納者,機關書面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說明實情,俟該局(署)函復後,機關憑以簽辦核付該局(署)。
稅捐處置:
A.營業稅部分:
依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憑據辦理,並請廠商自行申報。
B.所得稅部分:
機關於付款(已扣除扣繳稅額後之給付淨額)後,應即時通知廠商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依限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副知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廠商不願意辦理債權讓與勞工或置之不理:
由機關協助派駐勞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之執行名義,並依該等執行名義簽辦付款。
機關公文未能達到廠商,且廠商對機關之價金債權未經扣押或執行:
派駐勞工之薪資處置:
機關依契約第5條第14款,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即採購契約所載該派駐勞工薪資,包含加班費、差旅費,但不包含廠商及派駐勞工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健保費及稅捐等費用),給付派駐勞工;惟須洽請派駐勞工填具切結書。廠商及派駐勞工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健保費,由機關檢具派駐勞工名單及其身分證字號,函請勞保局及健保署核算,俾作為扣除依據。
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健保費等費用處置:
機關書面通知勞保局、健保署說明實情;該等費用俟勞保局、健保署透過行政或法院強制執行後,機關憑以簽辦核付該局(署)。
機關書面通知勞保局時,併請該局注意派駐勞工有無再申請工資墊償。
稅捐處置:
機關以書面檢具採購契約、廠商送機關備查之書面勞動契約及機關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明細等資料通知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營業稅部分:
A.國稅局如認廠商失聯(如倒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而機關無法取得其開立之統一發票者,由稽徵機關開立營業稅繳款書(406繳款書),交由機關持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B.非屬前開情形者,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追繳。
所得稅部分:
機關於付款(已扣除扣繳稅額後之給付淨額)後,代廠商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流程圖及派駐勞工切結書範本如附件。
發現廠商未依約
給付薪資
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流程圖
書面催告限期改正

是


ㄧ、勞健保等費用處置:
廠商可自行繳納者,於廠商出具繳納證明依約撥付。
廠商資金困難無法繳納者,書面通知勞保局及健保署說明實情及申報該廠商積欠情形,俟該局(署)函復後,機關憑以簽辦核付該局(署)。
二、稅捐處置:
營業稅:請廠商開立統一發票或憑據辦理核銷。
所得稅:通知廠商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副知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勞健保等費用處置:
書面通知勞保局、健保署說明實情;俟透過行政或法院強制執行後簽辦核付。
稅捐處置:書面檢具採購契約、廠商送機關備查之書面勞動契約及機關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明細等資料通知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營業稅:國稅局如認廠商失聯,由稽徵機關開立營業稅繳款書(406繳款書),交由機關持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廠商未失聯,由廠商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追繳。
所得稅:機關代廠商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依約罰款
除依約罰款外,
書面終止契約
派駐勞工薪資處置:
依約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駐勞工;惟須洽請派駐勞工填具切結書。




否


否
是



依扣押或執行命令辦理

是
否


是
否

切結書範本
本人確實依與 (得標廠商)之契約派至貴機關服務。
本人並無向 (得標廠商)預(借)支薪資、亦無有廠商對本人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且無將薪資請求權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之情事。
本人於收受機關給付金額後,就該金額不再向 (得標廠商)請求薪資給付。
本人以上聲明全屬真實,並知如有不實,將負相關刑事法律責任,且機關或廠商因此所衍生之損害,本人願負民事賠償責任,特立此切結為憑。
此致
(機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甲方設有午餐供應委員會,不定時派員督導乙方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人員服務等,若經甲方檢查有未按規定處理或違反各條款之情事或合約附則異常狀況,應作成書面紀錄,乙方應立即改進,甲方並得視情節輕重處以乙方警告,甲方亦得視違規情節隨時終止契約,所有違規紀錄得提供本市辦理學校午餐評選之參考。
項目 |
記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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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菜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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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催繳累積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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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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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係屬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所供應之有機蔬菜或產銷履歷蔬菜,因天災不可抗力而變更所供應品項,業經新北市政府備查後,則不予扣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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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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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材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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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即補足數量,若未依規定補足數量造成供餐班級反應份量不足則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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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應全部更換成合格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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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
應全部更換成合格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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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方不定期檢查庫房與冷凍(藏)庫,若發現即記點 |
|
|
25 |
若為國產食材及其再製品,或乙方係購買標示為國產在地之產品,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且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者不扣點 |
|
|
25 |
若為國產食材及其再製品,或乙方係購買標示為國產在地之產品,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且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者不扣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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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膳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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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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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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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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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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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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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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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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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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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5 |
(飲料及點心如有備品可立即更換者,扣1點) |
|
|
5 |
(水果如有備品可立即更換者,可予扣1點;若水果外觀完整但內部有蟲,則以日為單位,未能有備品立即更換者,累積3次記1點) |
|
|
1 |
(以日為單位共計1點) |
|
|
1 |
以日/批為單位記警告1次,累積3次警告記1點;若出現自公糧米、有機蔬菜不記點,依契約第14條第1款第6目辦理。 |
|
|
2 |
若出現自公糧米、有機蔬菜不記點,依契約第14條第1款第6目辦理。 |
|
|
5 |
|
|
|
1 |
|
|
|
5 |
|
|
|
5 |
列為重大違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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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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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四、人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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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於開學前完成,或每學期初有 人員異動,以致未達企劃書所述 之工作人數 |
|
|
1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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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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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衛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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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1 |
|
|
|
1 |
限期改善,未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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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備維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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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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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1 |
限期改善,未執行者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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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部指定平臺及食安智慧系統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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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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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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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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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材檢驗項目表 附件2
分類 |
最低自主抽驗頻率 |
檢驗項目 |
驗收標準 |
允收範圍 |
烹飪熟食 |
每學期2次 |
微生物檢驗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符合標準 |
沙門氏菌陰性 |
符合標準 |
|||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100CFU/g(mL) |
符合標準 |
|||
未取得中央機關實施驗證之蔬果類(蔬菜抽驗比率應不小於蔬果總抽驗次數2/3) |
每月1次 |
法規規範農藥項目定量檢驗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每週1次 |
農藥殘留快速檢測 |
依該檢驗套組評估 |
符合標準 |
|
未取得中央機關實施驗證之冷藏(凍)豬(禽)肉 |
每月1次 |
微生物檢驗 |
沙門氏菌陰性 |
陰性 |
生菌數<3×106 CFU/g |
3×106CFU/g |
|||
每月1次 |
動物用藥殘留量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檢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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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含萊克多巴胺)-豬 |
不得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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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肉類(不含豬) |
法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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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冷凍水產品食品 |
每月1次 |
硝基肤喃代謝物(養殖水產)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孔雀綠(養殖水產)與還原孔雀綠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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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
不得檢出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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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胺 |
法規標準 |
法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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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量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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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製品、米麵加工製品 |
每學期1次 |
過氧化氫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二氧化硫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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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烯酸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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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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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水醋酸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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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酸 |
法規規準 |
附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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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及其製品 |
每學期2次 |
基因改造食品定性檢驗或定量檢驗 |
法規標準 |
附合格證明 |
油炸油 |
每次(批) |
酸價試紙或總極性物質檢測 |
法規標準 |
符合標準 |
檢查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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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若有不合格即逐批送檢驗,直至連續檢驗6批合格後即恢復正常檢驗頻率,檢驗結果如不合格,檢驗費用可請供應商支應。 2.本表所列之檢驗項目除農藥殘留快速檢測、酸價試紙檢測、總極性物質檢測及熟食微生物檢驗外,應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告檢驗方法」或「建議檢驗方法」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且出具之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為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 3.食材保存溫度應符合冷藏0℃至7℃,冷凍-18℃以下(溫差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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