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海外證券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海外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 特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資和持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i)任何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內亂行為;(ii)任何政府機 構的投資、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行為;(iii)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iv)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以及(v)該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 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個人銀行服務協議
(美國股票買賣服務)
2024 年 5 月版
有關:證券交易及衍生工具交易之風險披露聲明
於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證券交易或與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前,請細閱本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交易
[適用於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證券] 客戶應注意所投資的證券是複雜產品,它涉及高風險,客戶應就該債券審慎行事。如該證券依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獲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認可,客戶請注意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認可不表示該債券獲得官方推介亦不等如對該證券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證券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亦並不表示該證券適合任何投資者,亦非認許該證券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一類別投資者。如發行人就該證券提供的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審閱,客戶請注意相關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審閱,客戶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
*一般證券交易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市場風險
受到本地和國際不同市場和經濟因素的影響,股票價格可以很波動和難以預測。
市場風險亦被稱為系統性風險,一般指與某特定市場相關的風險。系統性風險源於有關市場的經濟、地理、政治、社會或其他因素。
利率風險
利率變動可對不同的股價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由於港元與美元掛鉤,所以香港利率變動可直接受美國利率變動所影響。
業務風險
客戶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出現盈利大倒退甚或破產,而可能導致出現這些情況的因素眾多,例如管理不善、行業增長放緩及競爭劇烈等。
企業管治失當
客戶所投資的公司可能會管理不善或進行一些客戶認為有損股東權益的交易,例如,公司買入估值過高的資產。只要不違反法規,監管機構一般不會干預上市公司的商業決定。
股票停牌
股票可被暫停買賣,以防範市場出現資料披露不平均及內幕交易的機會,以及確保交易是在資料充分披露的基礎上進行。在停牌期間,客戶將不能買賣該股票,但期間股價可因市場及業務風險起變化而變動。
政策風險
香港及內地政府的政策及法規的轉變,可對相關界別或行業的股票造成重大的影響。
*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之交易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人民幣證券交易
倘客戶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可能導致損失。現時人民幣受中國政府外滙管制,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
人民幣證券可能並無活躍的二手市場,其價格可能有大的差價。客戶在兌現人民幣證券時可能承受重大損失。
海外證券交易
*海外證券交易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海外證券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海外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特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資和持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i)任何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內亂行為;(ii)任何政府機構的投資、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行為;(iii)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iv)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以及(v)該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的風險
海外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涉及高風險。外國市場和交易所對顧客之交易保護程度及類型或與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場時間以外進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風險,包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價格變動、無關聯市場,以及影響價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聞消息之風險。客戶表示了解並能承擔此等風險。顧客在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與其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客戶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包括有關其本地司法管轄區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糾正類型詳情。
稅務風險
客戶應就他的特定稅務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海外證券可能產生的遺產稅和預扣稅,徵求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與投資美國產品相關之以下風險
立法和監管風險
因應《多德-▇▇▇法》已在美國通過,相關規則制定及監管已作廣泛變更,並已影響並將持續影響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根據《多德-▇▇▇法》條款,SEC 已強制增加額外報告要求,並預期將強制新增記錄要求。在美國聯邦監管機構實施《多德-▇▇▇法》所有新規定之前,尚未能確定有關規定之繁重程度。《多德-▇▇▇法》將廣泛影響市場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機構、按揭經紀人、儲蓄互助社、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市場或需數年方能釐清《多德-▇▇▇法》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因此,相關的持續不確定性或會令市場更為波動。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議對《多德-▇▇▇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國金融行業之監管環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在美國,部分衍生產品必須在受監管市場執行,而大部分場外衍生產品必須提交予受監管結算所進行結算。提交予結算之場外交易,將受制於相關結算所設定之最低開倉及變動保證金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強制保證金要求。監管機構亦擁有廣泛之酌情決定權,可對未結算場外衍生產品施加保證金要求。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亦已受制於新的業務行為標準、披露要求、報告及記錄要求、透明度要求、持倉限制、利益衝突限制及其他監管責任。保證金及監管要求將增加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的整體成本。預
期交易商將會嘗試以較高之費用或比較欠理想之經銷商標價,至少將部分增加成本轉嫁予顧客等市場參與者。《多德-▇▇▇法》及相應的全球監管對衍生產品市場整體影響非常不明確,而場外衍生產品市場將如何適應此監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相關市場監管
股本證券的市場受到廣泛監管。該等監管可能包括:(i)彙報有關收購股本證券實益擁有權的要求、擁有權變更以及為變更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之安排作報告;(ii) 禁止根據重大非公開資料進行交易和操縱交易;(iii)由發行人之「內幕人士」或重大實益擁有人從發行人股份或相關特定交易中賺取的「短線」利潤;(iv)發行人或聯屬公司發行或代其發售或回購證券及開始要約的程序、披露和實質要求;
(v)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倉規模之限制;(vi)為購買或持有股本證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貸的限制。
提供授權存留郵件或直接郵寄至第三方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允許銀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戶口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衍生工具交易
本聲明書只扼要敘述買賣期權及衍生工具的風險,並不盡錄與此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權及衍生工具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硏究及理解期權及衍生工具,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其他相關條件,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他。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1. 不同風險程度
買賣期權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沽出期權,均應先瞭解他們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連同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沽出作平倉或行使期權又或任由期權到期作廢。如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就必須進行現金交收又或是購入或交出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按金責任。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沒有價值,客戶需承受投資上的損失,包括所有期權金和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必須注意這類期權要變成有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要比買入期權高得多。雖然賣方能收到定額期權金,但所承受的損失可能比這還高。倘若市況不利期權賣出者時,他必須投入額外按金補倉。此外,期權賣出者還需承擔買方行使期權時的風險,就是在買方行使時以現金結算又或履行買入或交出相關資產的責任。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出者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又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若期權並沒有被「備兌」,則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容許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虧損期權金和交易費用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餘下未繳付的期權金。
2.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要向為客戶做買賣的經紀行查詢所買賣的期權及衍生工具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期權的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訂現有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所涉及資產的改變。
3. 暫停或限制交易以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的規則運用(例如因為價格限制或一些「停板」的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令損失的風險增加,因為在此等情況下,投資者將難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平指/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上這情況,損失的風險也可能較大。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也可能不存在。譬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而定,但期權本身則不受限制。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叫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的水平。
4. 存放的款項及財產
對於因應本地或外國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項或其他財產會有多少保障,尤其是遇上有關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客戶必須瞭解清楚。能取回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要受特別的規例或當地法例所規管。在某些地區的法例,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資產也會像現金一樣按比例分配予他。
5.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需要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純利(如有)或增加客戶的損失。
6. 在其他司法地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地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帶來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或會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投資者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進行交易的其他司法地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故交易之前,應先向經紀行查詢本身國家所屬的司法地區以及其他司法地區所提供的賠償及補救措施種類詳情。
7.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蝕(不論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轉為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莫不由電腦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等工作。但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遇到臨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在此等情況下所能取得的賠償或會受到系統供應商、市場、交易所、結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參與者所負的有限責任所限制。由於這些有限責任可以各不相同,投資者請向經紀行查詢有關詳情。
9.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做的買賣,可能會和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交易不一樣。若選擇透過某電子交易系統做買賣,就要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系統硬件或軟件的失靈。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令執行,甚或沒有執行。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相關風險
ETF 集互惠基金及股票的特點於一身。與互惠基金一樣,ETF 是一種開放 式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由一籃子的證券組合而成。一些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 ETF 既是衍生產品亦是複雜產品。客戶須瞭解自己可承受的風險水平及明白個別產品的細節。以下列出的是 ETF 常見的風險,並非詳盡。客戶買賣 ETF 前須參閱個別 ETF 的發售章程及網頁,及諮詢其經紀或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
市場風險
ETF 需要面對與所跟蹤或投資市場或指定行業相關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和其他風險。
交易價高於或低於資產淨值
由於 ETF 的買賣價通常取決於市場供求,有可能以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的價格買賣。此外,若被動
型 ETF 所跟蹤的參考指數設有參與限制,增設或贖回被動型 ETF 單位的程序或無法自由及有效率地進行。
由於供求失衡只可能靠增設或贖回額外單位來解決,因此如 ETF 在增設或贖回單位方面出現困難,或會導致買賣此類 ETF 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上述限制的傳統 ETF 為高。
與 ETF 終止運作相關的風險
ETF 與其他基金一樣,會在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運作,例如用作為基準的的有關指數不再存在,或 ETF的規模小於基金組成文件及基金銷售文件內載列的預設資產淨值限額。客戶應參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有關終止運作的部分,以了解詳情。
客戶應留意,一旦 ETF 宣布終止運作,屆時將會對第二市場內的莊家活動及 ETF 單位買賣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有關 ETF 單位的買賣價可能非常波動,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此外,當公布 ETF 終止運作後,將會預留終止運作的開支及費用,或會令 ETF 的資產淨值大幅下跌。有關終止運作的開支及費用可能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如 ETF 已就潛在稅務負債撥備,當其終止運作時,客戶可能無法取得退款或稅項撥備的其他分派。▇ ETF 終止運作,客戶可能無法取回投資款項。
流通風險
雖然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 ETF 具有流通的市場。此外,▇ ETF 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又不及實物證券,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稅務及其他風險
正如所有投資,ETF 會面對由所投資和跟蹤相關市場的地方當局所設置的稅項。此外,ETF 亦須面對新興市場風險,以及所跟蹤市場的政策變動所涉及的風險。
與內地資本增值稅相關的風險
海外投資者(包括並非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投資於內地證券,要面對有關內地資本增值稅的風險和變數。內地當局目前並未徵收此等稅項,或作出臨時豁免。
基金經理會按其專業及商業判斷,在以客戶最大利益為前題下及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後,不時考慮及決定是否就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潛在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若然作出撥備,有關撥備的水平和政策)或調整該 ETF 現行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
每隻 ETF 的稅項撥備政策或有不同,視乎其所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定。有些 ETF 可能不作任何資本增值稅撥備。即使 ETF 已作資本增值稅撥備,其撥備水平可能會過多或不足。內地的稅務法規及政策或會出現變更,客戶須留意內地稅務當局或會徵收資本增值稅,以及追溯徵收稅項的風險。倘內地稅務當局開始徵收資本增值稅,撥備(如有)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會從 ETF 的資產支付,並可能對有關 ETF 的資產淨值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因而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仍然持有有關 ETF 的客戶會因內地稅務當局執行徵稅及/或基金經理調整稅務撥備政策而受到影響。如果客戶在執行徵稅和/或改變撥備政策之前已賣出/贖回其在 ETF 的權益,其回報則不會受到影響,但該等投資者亦不會受惠於 ETF 稅務撥備的回撥。資本增值稅對客戶是有利抑或有弊,視乎該稅項有沒有及如何被徵收以及客戶何時投資於有關的 ETF。
客戶買入 ETF(而該 ETF 可能透過內地跨境投資渠道(例如 RQFII、QFII、滬港通及深港通、債券通及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或其他內地市場連接衍生產品大量投資於內地證券)之前,應詳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披露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及相關風險。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被動投資風險
被動型 ETF 並非「主動地管理」,因此當相關指數下跌,跟蹤該指數的被動型 ETF 的價值亦會應聲下跌。被動型 ETF 的基金經理不會於跌市中部署防禦性倉位,所以客戶可能會於相關指數下跌時損失其大部分投資。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合成被動型 ETF 或在海外股票交易所買賣而被分類爲衍生產品的 ETF (「衍生 ETF」) 通常會投資於由交易對手發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以跟蹤相關指數的表現。這類衍生 ETF 或會因交易對手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金額可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
因此,衍生 ETF 除了要承受相關指數成份證券所涉及的風險外,還要為了模擬指數的表現,而要承受發行這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部分衍生 ETF 會從多個不同的交易對手買入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不過,衍生 ETF 的交易對手愈多,其受到交易對手違責所影響的可能性就愈高。只要任何一個交易對手違責,有關的衍生 ETF 便可能會蒙受損失。
客戶亦須注意,由於這些衍生工具的發行人絕大多數是大型國際金融機構,此舉本身亦可能構成集中風險。衍生 ETF 其中一家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一旦倒閉,可能會對該衍生 ETF 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造成連鎖效應。結果,衍生 ETF 所承擔的虧損,或會遠高於預期其中一家交易對手違責時要承擔的虧損。
客戶應注意,衍生 ETF 的交易對手方若有提供抵押品,有關抵押品的投資或會集中於特定市場、行業及/或個別主權國或公共機構發行的證券,但未必與所跟蹤的指數有關。
此外,即使衍生 ETF 的抵押品水平已達致交易對手風險總額的 100%,但當有關衍生 ETF 打算行使對抵押品的權利時,如市況在抵押品變現前大幅下跌,抵押品的市值便可能會遠低於原先提供的擔保價
值,故衍生 ETF 會蒙受重大損失。
模擬誤差
這是被動型 ETF 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與相關指數的表現不一致。出現模擬誤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被動型 ETF 的跟蹤策略失效、受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支出的影響、被動型 ETF 的計價貨幣或交易貨幣與相關投資所用的貨幣之間的匯率差價,又或被動型 ETF 所持證券的發行公司進行企業活動,例如供股,派發紅股等。
視乎被動型 ETF 所採取的策略,被動型 ETF 未必按相關指數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被動型 ETF 所持證券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能優於或落後於有關指數。
衍生工具提早平倉的風險
衍生 ETF 一般透過投資於衍生工具來跟蹤指數的表現。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倉,平倉的成本可能會因應當時市場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成本可能會十分高,特別是在市場大幅波動的時候。 所以,若客戶贖回基金單位,或衍生 ETF 終止運作(例如當基金規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給客戶的金額可能由於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倉的成本,而大幅低於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外匯風險
倘客戶所買賣之 ETF 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客戶須承擔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 ETF 的價格。
延遲交收風險
證券莊家可在進行莊家交易時賣空於聯交所上市的 ETF 單位, 並申請額外一天交付相關的交付數額。因此,受 影響買家可能在沒有被提前通知下於正常交收日的下一天才收到 ETF 單位,但受影響買家仍保留於交收完成前 賣出已買入單位股份的權利。此外,參與交易商的贖回交收過程亦可能受到延遲交收的影響。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的相關風險
REIT 是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透過集中投資於可帶來收入房地產項目,例如:房地產項目,例如購物中心、寫字樓、酒店及服務式公寓,以爭取為投資者提供定期收入。
一般風險投資風險
REIT 是一種投資產品,不保證可提供投資回報,而客戶的投資本金亦可能承受重大的虧蝕。投資這類
產品所獲的派息,未必能抵償投資損失。
市場風險
投資房地產需承受經濟環境改變的風險。任何經濟周期因素都可能引致 REIT 所持物業的出租率及租金出現波動。這會對基金從房地產投資獲取的收入造成負面影響。
集中風險
REIT 或只靠單一物業項目來賺取所有收入。在這情況下,若有任何對該單一物業的營運或業務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或其對租戶的吸引力已減退,基金的收入將會大受影響,該基金由於並無其他物業收入,因此不能利用其他方面所獲盈利,來抵銷旗下物業投資因上述不利情況所引致的損失。集中投資於單一物業項目的 REIT,會更易受相關地產市道所影響。
利率風險
利率波動除了增加 REIT 的借貸成本外,亦可能會對房地產市道有負面影響,繼而可能影響 REIT 的財務狀況及派息能力。此外,利率上升亦有可能引致 REIT 的價格下跌。
與派息相關的風險
REIT 或會從其資本金撥出資金以作派息。作為投資者,客戶應查閱基金的業績公告及財務報告,了解派息的組成(例如派息來自哪些收入及資本,以及各組成部分所佔的比例)。
與物業發展及相關活動有關的風險
當 REIT 進行物業發展及相關業務,或會蒙受下列與物業發展有關的風險:
建築風險
REIT 可能會蒙受各種建築風險,包括建材價格、建築專長不足、建築質素及設計、發展項目可能延遲落成等。
延誤風險
建築項目的延誤可能導致融資成本增加,令收入減少和延誤。
融資風險
REIT 可能無法物色及取得足夠融資來完成發展項目。利率上升和流動性不足,亦是 REIT 或須承受的其他融資風險。
規劃許可證的風險
REIT 可能遲遲無法為發展項目取得必要的建築批核。
交易對手風險
與他人合作進行發展項目,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對手風險,例如承建商未能履行責任的違約風險。
市場風險
地產發展項目由開始到落成期間,市況可能有變。REIT 可能須承受各種市場風險,例如租金回報和物業價值的波動。
法律和監管風險
REIT 可能捲入與發展項目各參與方的爭議,因而導致工程索償和訴訟。此外, REIT 可能因地方物業發展法例的變化,而須修訂原來的物業發展計劃,因而增加成本和延長落成時間。
與房地產信託基金投資於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當 REIT 投資金融工具,或會蒙受下列與投資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
投資股權證券
股票價值將因個別公司的業務及業績或整體市場及經濟狀況而出現波動。了解更多與投資股權證券有關的風險。
投資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的價值將因市場利率、流通性因素及發行商的信貸質素而波動。加息、流通性降低,及發行商信貸質素下降,將對這些投資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了解更多與投資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投資地產基金
地產基金的價值將因相關投資的價值和整體市場及經濟狀況而波動。地產基金並不保證可達致其投資目標及策略。視乎基金的性質,投資地產基金亦可能涉及其他風險,包括投資風險、市場風險、集中風險、利率風險、國家/地區風險、管理風險、流通性風險、貨幣風險,及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相關風險投資風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波動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不同於傳統的 ETF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
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流通風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關聯風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
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槓桿風險
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不承擔責任聲明
在接納任何服務或於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任何證券或衍生工具交易同時,客戶明白及同意:
*客戶就有關證券買賣交易自行作出判斷;
*受限於適用的法律及規則,銀行並無責任作出或給予意見或建議;
*銀行與其附屬公司可持與銀行發出之建議不一致,或引致客戶有所損失之投資倉盤;及
*由銀行代表客戶所進行之任何證券交易而引致客戶承受任何損失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本簡短聲明並不足以披露所有風險及有關證券交易及衍生工具交易之其他方面。客戶應在進行證券交易或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前向個別之金融分析專家索取意見。
美國股票買賣之買入/沽出指示條款及細則
1. 閣下(等)要求及授權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代閣下(等)買入/沽出上述股票並明白及同意買入/沽出股票之款項連同有關費用將透過閣下(等)於銀行之結算戶口結算。
2.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3.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之指示]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未被取消、未被拒絕或有關股票尚未被全數成交,該指示將繼續有效至下一個美股交易日以待執行,直至相關到期日/時間為止。該交易指示如於多於一日成交,交易費用將每日分別計算。
4.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未能於相關「有效期」內被執行或只被部份執行,該「買入/沽出指示」或其未執行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將於相關到期日之美股常規交易時段
*後到期並失效。
5.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之指示]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可被取消而不能更改,關於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將不可被取消,而只有相關於尚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被取消。
6.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的指示]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本行之交易商或會於下列情況下在相關到期日/時間前取消上述買入/沽出指示:(1) 該買入/沽出指示的相關股份的企業行動導致股票合併/分拆、股票交換或股票分配;(2)有關公司發行股息,而股息金額超出前一天收盤價格的 3%,或不論股息金額大小,股息是額外股息或特別股息及/或(3)本行之交易商認爲適用的任何其他情況。
7.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之有效期須為不多於由作出該指示日起計 31 個曆日或其他由銀行指定之日期。
8.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受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其一般條款及其適用的附加條款,及其不時的修訂)(「綜合章則及條款」)約束。如本條款及細則與綜合章則及條款有歧義,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9.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所有買入/沽出指示會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並不包括盤前及盤後交易時段)送出市場。
10. 有關「市價盤」︰
(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市價盤」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於任何市況尤其是於市況波動較大或流動量不足的情況下,「市價盤」所執行之價格有機會偏離或遠離現價/最後成交價。
(i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在「市價盤」交易指示仍然有效而有關之股票尚未被全數成交的情況下,該交易指示只可被取消而不可被更改。
(iv)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市價盤」只可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內遞交及只於即日有效。
(v)當閣下(等)向銀行遞交買入「市價盤」,有關金額(現價/最佳沽出價格/昨日收市價 x105%x
數量+總收費)會被凍結。若該交易指示最終以較高價成交而於市場波動情況下導致閣下(等)於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可動用金額不足以應付總交易金額,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需於相關交收日(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訂立之美股交易標準交收期(可能不時修改)而訂)前補回差額,銀行同時保留隨時沽出有關證券以用有關收益作平倉而不須給予事先通知之權利。
11. 有關「觸發盤」(包括「止蝕限價盤」/「止蝕市價盤」)︰
(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止蝕限價盤」需要本人(等)輸入一個觸發價(止蝕價)以及一個指示價格以沽出股票。當現價/最後成交價達到或跌低過觸發價時(即現價/最後成交價等於或低於觸發價),系統會根據相關指示價格以「限價盤」方式沽出相關股票。
(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止蝕市價盤」需要閣下(等)輸入一個觸發價(止蝕價)而不需要輸入指示價格以沽出股票。當現價/最後成交價達到或跌低過觸發價時(即現價/最後成交價等於或低於觸發價),系統會以「市價盤」方式沽出相關股票。
(i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會盡可能處理有關「觸發盤」指示,惟指示可能因股價變動、市場成交量不足、系統故障及/或其他銀行未能控制之情況而未能執行。閣下(等)的交易指示有可能被完全執行、部份執行、完全未能被執行或被拒絕。
(iv)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觸發盤」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v)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觸發盤」未能於相關「有效期」內被執行,該指示將於相關到期日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後到期並失效。
(v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觸發盤」可以被取消,但不能被更改。惟關於其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不能被取消,而關於其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於該指示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被取消。
(v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對於有「有效期」的「觸發盤」,直至相關到期日/時間為止,任何已被觸發的交易指示會繼續有效以待執行。
(viii)閣下(等)明白並同意「觸發盤」只會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內被觸發。
12.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股份進行合併或某些未能預計的情況出現,銀行可能(但並無義務)以其絕對酌情權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前取消所有未被執行的沽出指示,而銀行概不保證或擔保該取消必定會被執行或成功完成。閣下(等)亦同意,倘若前述之取消未被執行或成功完成,銀行不須就沽空閣下(等)相關沽出指示下的任何股票承擔任何責任。
13.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由於系統在美股市場收市後進行結算,閣下(等)於銀行的交收戶口內的可動用金額及可動用結餘或未能於美股市場收市後到美國東岸下午 9:00 即時反映。
14.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美股交易日的常規交易時段為美國東岸時間上午 9:30 至下午 4:00,亦即以下香港時間︰
• 晚上 9:30 - 翌日凌晨 4:00(美國夏令時期間);或
• 晚上 10:30 - 翌日凌晨 5:00(美國冬令時期間)
海外證券服務附錄
本附錄(連同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銀行」) 之綜合章則及條款/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
(下稱「綜合章則及條款」)之適用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適用於銀行提供的海外證券服務(定義如下)。本附錄補充、編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且可被不時修改、補充及恢復原狀。凡與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並與本附錄條文無不一致的綜合章則及條款將繼續適用於海外證券服務。特別是,本附錄應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一併閱讀。如綜合章則及條款與本附錄的條文間存在任何抵觸,就海外證券服務及與該服務相關活動及交易而言,在任何該等抵觸的範圍內,應以本附錄條文為準。
對「附錄」之提述應指不時被修正、補充及恢復原狀之本附錄,並包括其每個附件。
1. 釋義
1.1 在本附錄中,以下字眼及字句應具有下文所賦予之意義:
「適用法律及規例」具有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5.1(a)(iii)條所授予之涵義。
「海外證券」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證券(定義見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並按文意包括基本或參考資產為海外證券的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被列為「海外證券」的產品類型和範圍,從而提供服務。。為免生疑問,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戶口」指顧客為獲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任何戶口及子戶口,為免生疑問,在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戶口」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戶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服務」指銀行就海外證券所提供或供使用之服務,包括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第 2.1 條所列服務。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其提供或供使用之海外證券服務的類型和範圍。
「海外結算戶口」指顧客為結算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多貨幣儲蓄戶口或其他類型戶口。為免生疑問,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結算戶口」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結算戶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服務提供者」指銀行就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委任或聘請的任何經紀人、交易商、保管人、寄存處及保管代理人、結算或交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委任人及代表。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2 本文未界定的字眼及字句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的字眼及字句之意義相同。
2. 服務
2.1 銀行獲委任向顧客提供海外證券服務。
3. 戶口
3.1 根據銀行協議,銀行會以顧客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a) 一個或多個海外證券戶口,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記錄、存入及提取顧客之海外證券;及
(b) 一個或多個海外結算戶口,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記錄及扣除或存入顧客資金。
4. 保管條款
4.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任何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或因應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本附錄或銀行任何要求而向銀行作出該等交付時,顧客應按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向銀行或銀行指定任何有關人士交付該等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以及其他銀行所需的資料及文件,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資料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顧客特此明確授權銀行,將任何海外證券或相關資產以銀行名義寄存於銀行之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集體保管戶口或其他戶口,但風險由顧客承擔。顧客亦授權銀行在服務提供者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合併戶口,藉此執行和結算交易,並為顧客及銀行其他顧客維持資產。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服務提供者建立子戶口,以便為銀行不同顧客記賬及記錄顧客資產及交易。除非銀行及顧客另行達成協議,否則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相關資產應於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持有,並且顧客應承擔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資產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讓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轄區之費用及風險。
4.2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任何顧客的海外證券及資產均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其下規則,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章)不同。顧客明白,相較於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顧客資產享有的保護,該等資產可能無法享有相同的保障,而香港監管機構(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能無法於顧客進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轄區強迫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規則。顧客承認有關風險,並會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
4.3 顧客承認,銀行和服務提供者並無須向其再次交付從顧客或為顧客收到之相同海外證券。顧客同意,他們可以向顧客再次交付類似數量、類型和描述之海外證券。
4.4 顧客同意,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持有之任何顧客資產可用以:(i)履行對相關結算所之義務及
/或(ii)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支付佣金、經紀費、徵費及其他費用。顧客承認,該等顧客資產也可用於履行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就為顧客完成交易而產生或附帶對其他人之責任。顧客同意,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保留顧客資金產生之利息。
5. 執行有關指示
5.1 銀行獲授權但並無義務就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之指示行事。指示僅可由顧客在銀行不時通知顧客的時間發出,並且銀行保留隨時經其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調整、更改或限制時間的權利。顧客承認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有關指示仍可能無法被取消或修改,而顧客仍需就有關指示的執行承擔責任。
5.2 特別是,銀行可就海外證券交易設定截止時間。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交易指示,如需在指示當天執行,則必須在銀行不時建議的有關截止時間前發至銀行。銀行保留權利,隨時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修改截止時間。如顧客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之假日、非交易日或交易時段後發出指示,則銀行可以但並無義務,在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其後首個交易日執行指示,惟該交易日亦須是香港營業日。
5.3 在不損害上述條款的原則下,除非銀行另有協議,否則在銀行於香港的營業時間以外,銀行將不接受任何關於結構性產品指示之任何更改或取消指示,且顧客理解並同意接受由此產生的風險。此外,在不損害上述條款及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4 和 2.9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受、信賴或依據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無須向顧客提供任何理由。
5.4 顧客的海外證券交易可透過服務提供者執行,並可作為交易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顧客授權銀行向其他人士(包括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及經紀人)提供和披露顧客指示資料,以發布報價並方便執行有關指示。
5.5 服務提供者可為自身及聯屬公司,就已執行或尚未執行之顧客指示下之相同產品,執行自營交易或持倉。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及僱員也可在其自身戶口買賣海外證券,並可為自身戶口或他們其他顧客戶口,持有與顧客指示相反的持倉。在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下,顧客明確授權銀行、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或經紀人,就為顧客戶口賣出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買家,或就為顧客戶口買入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賣家。
5.6 對服務提供者及其系統內非銀行可控制的任何延誤或故障,銀行概不負責。
6. 海外證券買賣
6.1 顧客的所有指示,特別是有關買賣海外證券的所有交易,均應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不時修訂的的章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的規限下進行,並且符合不時修訂的適用法律及規例,以及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適用商業條款或協議。銀行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以及商業條款或協議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顧客具約束力。
6.2 即使在綜合章則及條款載有任何相反規定,顧客亦不得就並非由顧客擁有的海外證券下達任何出售指示(即涉及賣空的情況)。顧客承認並同意,銀行不會接受賣空指示,並且顧客承諾在下達出售指示前向銀行提供銀行可能要求的海外證券所有權相關資料及/或擔保。如銀行無心接受或執行任何賣空指示,銀行可自行酌情決定取消交易,或從市場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相關海外證券,用於交付。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顧客均應全數彌償銀行就此招致的任何及全部損失及責任。
6.3 顧客承認並同意,銀行有十足的權力及明確的權限委任、更換及/或終止委任其物色的任何服務提供者(包括身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銀行可透過該等服務提供者執行顧客的指示,並
在受限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從該等服務提供者處收取現金回佣或其他酬金。顧客特此同意銀行保留該等回佣及酬金,並確認銀行無須就該等回佣及酬金向顧客作出交代。
6.4 如銀行按顧客的任何指示行事,無論銀行擔任主事人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銀行結清任何交易的義務均取決於銀行或其結算代理人是否於銀行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顧客或其代表應交付的款項(如屬買入)或海外證券(如屬出售)連同所有必要文件及資料。
6.5 顧客同意,在任何期權或其他股權持倉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之前,銀行(不論是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可就海外證券戶口並無足夠股本或到期時可能沒有足夠的股本來行使或獲分配該等持倉,然後持有由此產生之相關持倉,將任何期權持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即斬倉)。顧客承認,若期權長倉或短倉臨近到期,而海外證券戶口並無或可能並無足夠股本以持有該相關持倉,會產生嚴重風險(包括相關產品在到期日至產品下個開市日期間的市場變動風險)。若銀行在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前,仍未將期權長倉或短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且在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下,判斷該海外證券戶口在到期時持有不足夠或可能持有不足夠之相關持倉,則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採取以下行動:(i) 在到期前將部分或全部期權或股權平倉;(ii)讓部分或全部期權到期(即指示不予行使有關期權),即使在到期時屬價內,及/或 (iii) 允許行使或獲分配部分或全部期權,然後將部分或全部因此產生之持倉平倉。顧客不可申索由此產生之損失或利潤損失。
6.6 顧客特此承諾遵守適用於買賣和持有海外證券之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顧客將自行負責任何司法管轄區中與海外證券戶口中的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有關該等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交易相關的任何通知、存檔或其他要求。顧客同意採取銀行可能要求的有關行動,以確保遵守任何該等法律及規例。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均無須就顧客未遵守上述法律、規則、規例或要求而承擔責任。顧客進一步同意,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銀行無義務監察顧客之持倉,或就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下適用於顧客之任何該類存檔、通知、申報、報告或披露義務,以任何方式向顧客提供判斷、建議或協助。顧客應負責遵守投資或持有任何海外證券方面的所有適用限制、規限或資格。
6.7 顧客承諾會及時向銀行提供與購買、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限制及規限相關的正確及準確的資料。就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海外證券的任何指示而言,顧客須應要求向銀行提供令銀行滿意的任何必要資料及文件,以滿足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任何及所有合法轉讓要求,以及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及服務提供者之要求。顧客應對銀行因遵守或未能遵守與此相關的任何相關要求而招致的任何延誤、開支、損失及損害賠償負責,並就此對銀行作出補償。
6.8 顧客同意銀行可對海外證券戶口設定持倉限制,並可限制顧客可通過銀行執行、平倉及/或持有或獲得之未平倉持倉數目。顧客同意:(i)不進行任何會超過該等持倉限制之交易;(ii)銀行可隨時透過發行平倉或抵銷交易來減少未平倉持倉,或要求顧客減少於銀行持有之未平倉持倉,以及(iii)銀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建立新持倉之指示。銀行可施加並執行該等限制、減少或拒絕,不論適用法律和法規有否要求進行相同之限制、減少或拒絕。
6.9 顧客應遵守任何監管或自我監管機關或任何交易所設定的所有持倉限制。顧客同意,如其須向任
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提交持倉報告,將立即通知銀行並提供任何該等持倉報告副本。就顧客因接近或超過銀行、其服務提供者、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而招致之任何損失,銀行明示概不負責。顧客理解,銀行並無義務且絕不以任何方式同意,為顧客監察其任何交易活動及/或監察顧客有否遵守銀行、其服務提供者、任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
6.10 顧客理解和承認外幣計值交易相關風險,以及當外幣計值合約交易需要將合約貨幣面值轉換成另一貨幣時,其損益將受貨幣利率波動影響。顧客承認並同意,與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任何交易有關的所有貨幣兌換風險均應由顧客承擔。如必須進行任何外匯交易或貨幣兌換,方可執行任何海外證券交易,銀行可按銀行參照當其時現行的市場行情,以其自行酌情確定的方式及匯率,將款項兌換為銀行自行酌情確定的貨幣,有關費用及因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導致的任何虧損將由顧客自行承擔。任何該等貨幣兌換均將由銀行按照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方式(包括在主事人的基礎上)於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時間執行。顧客授權銀行從顧客的戶口扣除在執行貨幣兌換時招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儘管有前述條文,銀行保留隨時拒絕接受或執行顧客就貨幣兌換發出的任何指示的權利。
6.11 在不影響銀行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顧客特此授權銀行、其代理人或服務提供者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a) 無須提前發出通知便可隨時處置顧客的海外證券,以結清顧客欠付銀行或其任何相關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債務;
(b)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以供向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提供金融融通;
(c)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作為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履行和清償債務義務之擔保物;及
(d) 根據銀行與任何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業務條款或協議,接收、持有、使用及處理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
6.12 若銀行行使綜合章則及條款及/或本附錄授予之權利或權限,以結束銀行與顧客之間任何或所有合約,及/或出售或處置任何海外證券,則顧客同意,銀行可就出售或處置收益(以銀行在相關時間釐定的匯率)進行認為適當的貨幣兌換交易,以清償顧客欠銀行的任何未付實際或或有債務。
7. 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1 銀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時間及方式,就海外證券交易向顧客提供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2 顧客理解並承認,銀行在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中提供之資料,以及銀行提供該等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之時間,將視乎銀行從服務提供者收到該等資料之內容及時間而定。特別是,顧客理解由於香港與相關海外市場或交易所之間存在時差,交易確認可能有所延誤,且可能無法在交易執行日同一天內向顧客提供。
7.3 顧客承認,執行或取消之確認可能會出現延誤或錯誤(包括因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和延誤),並
可由交易所或服務提供者取消或調整。若有關交易由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確認為已執行,惟其後由交易所、交易網絡或監管機構取消,該已確認交易將被視為已取消。若實際執行之指示與顧客指示一致,則顧客將受其約束。
7.4 顧客同意,若收到之任何確認書或成交單據中,有任何不正確或不準確資料,將立即通知銀行。若顧客未能通知或延誤通知,則需對相關損失及結果承擔責任,而銀行對之概不負責。
7.5 顧客承認,銀行可為更正任何錯誤而調整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且顧客亦同意立即將任何獲錯誤分配之資產退還銀行。
8. 保證金及風險管理;平倉及抵銷交易
8.1 保證金交易受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和監管機構之開倉及維護保證金要求,亦受限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施加之任何額外保證金要求(簡稱「保證金要求」)。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隨時修改保證金之要求,顧客應確保其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隨時存有足夠資產以符合保證金要求。若顧客資產不足以滿足保證金要求,銀行有權拒絕任何指示。當顧客之保證金狀態被釐定時,顧客任何指令之處理或會有所延誤。銀行及服務提供者亦可對顧客戶口施加風險管理限制及要求(「風險管理要求」)。
8.2 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另有規定,否則銀行並無義務在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行使其權利和補救措施前,通知顧客未達到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顧客理解並同意,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有權隨時在任何市場以任何方式,在顧客戶口中平倉或增持減低風險之持倉,以滿足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而恕不事先通知顧客。顧客應負責並立即向銀行支付任何該等平倉使其戶口產生或於平倉隨後戶口內仍存在之任何差額。顧客應就與任何該類交易相關的所有行為、遺漏、成本、開支、費用、損失、索賠、處罰或責任,對銀行及服務提供者作出補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對顧客因任何該等平倉及該等平倉失敗或延誤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概不負責,即使顧客隨後以較差或較不利價格重新建立其持倉。
8.3 儘管有上述條款,若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為顧客執行指令,惟顧客未有足夠資金或資產交付,則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有權在不事先通知情況下進行平倉,而顧客應就因有關平倉而造成之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承擔責任,且無權獲得因而產生之任何利潤。
9. 市場數據及報價
9.1 顧客同意訂立市場數據訂閱協議,以便獲得任何市場數據,且銀行獲授權向服務提供者提供已執行之市場數據協議。
9.2 顧客承認,就銀行向顧客提供資料之目的,銀行可或可不提供由第三方提供或產生之海外證券價格報價及數據。若銀行提供此類服務,基於市場波動、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之延誤、時差,以及銀行無法控制之其他因素,有關報價及數據可能並非實時。顧客理解,銀行並未獨立驗證,亦不聲明或保證,由第三方所提供資料之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
10. 陳述、保證及承諾
10.1 顧客特此向銀行陳述、保證及承諾:
(a) 顧客有法律能力及權限,以簽訂並執行本附錄;
(b) 顧客有十足的權力及權限,以履行本附錄條款中的義務及授予本附錄條款中的授權,而若顧客為公司客戶,則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或企業行動,以批准履行該等義務及授予該等授權;
(c) 顧客已獲得並符合所有必要和適當之許可、批准及授權,以簽訂並履行本附錄;
(d) 顧客所提供資料均為正確、準確、完整及最新。如所提供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顧客將立即通知銀行;
(e) 顧客具備足夠知識及經驗,了解海外證券之屬性及風險;
(f) 除顧客外,沒有人對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擁有利益;
(g) 顧客不會因簽訂及履行本附錄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h) 不存在對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之資產的申索或產權負擔,向銀行提供的則除外;及
(i) 顧客的居籍所在國、顧客身為其居民的國家或顧客所在地方不限制顧客購買、銷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如顧客受限於任何限制(無論是由於顧客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況變化),顧客應立即通知銀行。
10.2 顧客進一步聲明並保證:
(a) 顧客的居住地、居籍所在國、成立或組建地並非以下國家,亦非以下國家的公民:阿富汗、安哥拉、白俄羅斯、中非共和國、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古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拉利昂、索馬里、南蘇丹、蘇丹、敘利亞、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津巴布韋,或受香港政府或其機構制裁之國家或地區;
(b) 除非另行通知銀行,否則顧客並不是非香港或非中國政府之高級政治人物;
(c) 顧客並未被列入金融行動任務組織國家發出之制裁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外資管控辦公室發出的《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士清單》和聯合國證券協議會發出的《綜合制裁清單》;
(d) 顧客僅代表自己進行交易,而非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不論是以被提名人、受託人、信託人或其他身份進行交易(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並通知銀行);及
(e) 顧客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以及透過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進行的任何轉帳及交易,均作合法用途。
10.3 上述陳述及保證應被視為在緊接每次為顧客進行交易或買賣或向或代表顧客提供任何服務前重複一次。
10.4 如顧客獲知任何上述陳述及保證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顧客必須在獲知此事後立即並在該等陳述及保證變得不正確前向銀行發出提前通知。如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已屬不正確,顧客亦必須立即通知銀行。
10.5 於不限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銀行在收到顧客有關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可能變得不正確或已屬不正確的通知後:
(a) 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處置顧客持有的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暫停根據本文提供的服務及/或向顧客收取銀行不時招致或將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以確保銀行、其代理人及服務提供者遵守或就上述各項引致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為向有關機構進行所有必要存檔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及
(b) 顧客應立即應銀行要求從海外證券戶口中提取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並採取/或簽署銀行可能就此要求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
10.6 顧客應立即就針對銀行及受彌償人士(定義見下文)(提出的全部申索、訴訟、責任(無論為實有或或有)及法律程序向銀行(代其自身或作為其聯屬公司、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受託人—「受彌償人士」)作出全面彌償,並承擔受彌償人士可能因、就或由於顧客違反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1. 資料及保密
11.1 顧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其資料,而將其資料傳輸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並可就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將其資料傳輸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
11.2 銀行獲明確授權,可將銀行就顧客(包括其實益擁有人及授權人士)、銀行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海外證券戶口、海外結算戶口,及海外證券戶口及/或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的海外證券、資金或其他資產,以及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擁有的任何資料:(a)披露給任何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b)應要求披露給(無論是香港境內外的)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自我監管機構;及 (c)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或根據任何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令、判決或指示進行披露。銀行亦獲授權向有關顧客海外證券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披露銀行就顧客(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實益擁有人身份、職位及與顧客進行的交易及持倉)及顧客海外證券而擁有的任何資料。顧客同意並允諾,銀行服務提供者可向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政府、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其他必要方,包括其聯屬公司和經紀人(不論在香港境內外),提供任何該等資料。
11.3 顧客承諾會向銀行提供其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提供本文項下的服務,或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或回應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機構的要求。顧客亦將在銀行認為確保遵守其內部政策和程序所必需的範圍內,及時遵守銀行對資料、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
12. 稅項及其他付款
12.1 顧客同意負責履行自身稅務報告和申報義務。顧客同意就海外證券戶口或與海外證券相關的任何交易向銀行支付或償付任何應付稅項、關稅、徵費、徵稅、收費或其他責任或付款,並授權銀行及其
代理人代表顧客扣減或預扣該等付款。
12.2 如果顧客變更稅務住所,應提前 15 天以書面通知銀行。銀行將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因應顧客稅務住所之變更而是否繼續向其提供海外證券服務。顧客理解並承認,銀行在收到所有可能需要之資料和文件後,可能需要 5 個營業日或合理要求之更長處理時間,以更新銀行記錄中的顧客稅務住所狀態。
13. 彌償
13.1 顧客同意,彌償並保護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免受就提供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服務及/或因顧客在履行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時作出的任何違責行為(包括但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因顧客未能在海外結算戶口中維護充足的款項或未能在海外證券戶口中維護充足的證券合理招致的任何費用或引起的訴訟或法律程序)及/或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強制執行,而招致的所有申索、責任、損害賠償、損失及任何類型的合理費用及開支的損害,以及就此受到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損害,但由於銀行、其聯屬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或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的疏忽或有意違責招致者則作別論,並且即使顧客與銀行間的任何戶口關係終止,本彌償條款仍然有效。
13.2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均不應就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向顧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就顧客因或在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按照綜合章則及條款履行其責任時而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對顧客負責。
13.3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均不應就因任何理由而未能遵守或延遲遵守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之責任之任何損失而對顧客負責。
13.4 銀行、其聯屬公司及任何服務提供者均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如顧客就所有費用及責任提供令其合理滿意的全面彌償(作為採取該行動的前提條件),則作別論。
1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14.1 顧客同意承擔與投資海外證券或持有任何幣值之現金相關之所有風險和費用。顧客承認,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特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資和持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i)任何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內亂行為;(ii)任何政府機構的投資、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行為;(iii)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iv)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以及 (v)該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14.2 顧客承認海外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涉及高風險。外國市場和交易所對顧客之交易保護程度及類型或與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場時間以外進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風險,包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價格變動、無關聯市場,以及影響價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聞消息之風險。顧客表示了解並能承擔此等風險。顧客在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與其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顧客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包括有關其本地司法管轄區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糾正類型詳情。
14.3 銀行根據本條款採取之任何交易、結算行為或步驟之所有貨幣兌換風險,應由顧客承擔。
14.4 顧客確認,已閱讀並全面了解銀行向其提供之風險披露聲明。
15. 語言版本
15.1 顧客特此確認,銀行已按其選擇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其解釋本附錄,而顧客已按其選擇語言收到並閱讀本附錄,且了解並接受該等條款。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存在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件 1 美國
本附件適用於在美國上市或交易的海外證券服務(若文意有此要求,包括相關資產或參考資產為在美國上市或交易海外證券之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簡稱「美國產品」)。本附件補充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倘若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及本附件有任何不一致,則就美國產品的海外證券服務而言,將以本附件之條款為準。
除非本附件另有定義,海外證券服務附錄中界定的詞匯在用於本附件時具有相同涵義。
1. 定義
1.1 在本附件中,下列用語應具以下意義:
「ADRs」指美國預託證券。
「CEA」指經修訂的美國《商品交易法》。
「CFTC」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相關金融工具」指受 CFTC 掉期規定監管之「場外交易」金融工具。
「《多德-弗蘭克法》」是指《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
「FINRA」指美國金融業監管局。
「擔保」是指掉期一方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對擔保人享有追索權之安排。就此等目的,掉期一方對保證人擁有追索權,惟該方需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可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從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款項。此外,如在任何安排下,保證人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可就該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從任何其他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相關款項,則該安排將被另一保證人視為該交易對手掉期下的義務之保證。
「NFA」指美國全國期貨協會。
「OTC 交易股票」指「場外」交易的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SEC」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重大風險子公司」指任何非美國子公司,其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在最近一個完整的財務年度結束時,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規定計算,在全球合併資產中擁有超過 500 億美元,惟以下非美國子公司則除外:
(a) 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受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之統合監督和監管;
(b) 受子公司母國監督人的資本標準及監督,這些標準及監督與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框架」相符,並受一司法管轄區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約束,而該要求已由 CFTC 根據已發佈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可比性審裁訂定為可相比擬;或
(c)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子公司權益資本的三年期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權益資本之三年期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五;
(i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子公司總收入的三年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收入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或
(iii)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該子公司總資產的三年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資產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
「掉期」指 CEA 第 1a(47) 條和 CFTC 第 1.3 (xxx) 條中定義之「掉期」。
「美國經紀人」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經紀人。
「美國 GAAP」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美國人士」指:
(a) 美國公民或居民;
(b) 於美國或其任何政治轄區建立或組織,或根據其法律建立或組織之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
(c) 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創建或組織,或根據其法律創建或組織,且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視為國內法人之實體;
(d) 任何應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之遺產或信託,而不論其收入來源;
(e) 任何公司、合夥、信託、遺產或其他實體,當中有一個或多個 (a)、(b)、(c)或 (d)所述個人或實體,單獨或作為團體直接或間接擁有其實益權益;另外,如為公司或合夥,則其主要成立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註冊之證券;
(f) 一個美國國內法院能對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監督,並由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有權控制其所有實質決定之信託;
(g) 於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存在,並在該日期前(按美國相關庫務規例定義)被視為國內信託,並選擇繼續被視為國內信託之信託;
(h) 任何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不論其公民身份、居籍、地點或居住地,若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10%)或以上擁有權,將透過此實體歸屬於任何美國人士;
(i) 符合 1933 年《證券法》公布第 S 條1中美國人士定義之任何人士;或
(j) 導致銀行在進行證券交易過程中,須使用美國州際貿易之任何人士。
「美國掉期交易商」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掉期交易商。
1 其中包括 (1) 任何受託人屬美國人士之任何信託;(2) 位於美國的外國實體之任何代理人或分公司,(3)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之利益或戶口而持有之非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4) 由在美國組織或成立之交易商或其他的受託人,或由(如為個人)美國居民持有之任何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以及 (5) 根據任何非美國司法管轄區法律而組織或成立,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 1933 年《證券法》登記證券,由美國人士組織之任何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不包括信託)。
「W-8 表格」指 W-8BEN、W-8BEN-E、W-8ECI、W-8EXP 或 W-8IMY 表格,以及美國國家稅務局訂明的其他表格,而何種表格適用於顧客則視乎情況而定。
2. 陳述、保證及承諾
2.1 顧客向銀行提供以下保證、陳述及承諾,並作為對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10.1 條的補充:
(a) 除非顧客另有明確申報,顧客並非美國人士,並且沒有為任何美國人士行事或擔任任何美國人士之代表。
(b) 顧客並非下述任何「CFTC 美國人士」類別之美國人士:
(i) 任何身為美國居民的自然人;
(ii) 根據美國法律所組織、成立或建立,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美國的合夥、公司、信託、投資金融工具或其他法人。就本條款而言,主要營業地指法人的人員、合作夥伴或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和協調法人活動之地點。對於外部管理的投資金融工具,該地方則是金融工具之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及協調其投資活動的辦公室;
(iii)美國人士的戶口(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或
(iv) 死亡時是美國居民之已故者的任何遺產;
(c) 顧客並不會歸類為重大風險子公司;
(d) 除非顧客在進行任何掉期交易之前及當時以書面另行通知,否則顧客對銀行或任何交易對手在相關掉期義務並不受限於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除非(i)顧客在 CFTC 註冊為掉期交易商;(ii)顧客的掉期受限於非金融實體之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或 (iii)顧客本身低於 CFTC 規定下的掉期交易商最低限值,並與 CFTC 註冊掉期交易商有關聯;
(e) 顧客並非於美國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董事、10% 實益股東、決策人員或其聯屬人士。
(f) 在開立海外證券戶口時以及海外證券戶口持續開立期間的任何時間,顧客均不會在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中持有或透過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交易於美國上市的任何以下公司的證券,即:
(i) 顧客為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可包括根據信託或其他文書獲得的投票權股份)的 10%或 10% 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
(ii) 顧客擔任該公司的直接或間接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
(iii)就直接或間接擁有或透過實益擁有權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或 10% 以上,及直接或間接擔任該公司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的任何人士而言,顧客為該等人士的近親
(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親)、在財務上對其依賴,或是其財務的主要支援;或
(iv) 顧客為共同控制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或 10% 以上的正式或非正式團體的成員;
(g) 顧客並非任何美國證券交易所或聯合交易所、FINRA 或任何美國證券公司、銀行、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之僱員或關聯人士;
(h) 顧客理解,銀行並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亦不就企業行動提供建議,而顧客不得依靠銀行可能提供的任何相關資料;
(i)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即承認該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一般是直接與莊家、掉期交易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且不受任何交易所監督。顧客明確承認,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可能帶來重大風險,包括交易對手不履行其交易義務之風險。顧客承認,該等風險並不一定能得到抵銷,顧客明確見證和保證將單獨承擔該等風險。顧客特此保證不會要求銀行就任何該等交易對手或與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相關其他風險承擔責任;
(j)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則將遵守執行經紀人或掉期交易商個別的要求,並提供任何所需資料以確立顧客購買該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之能力。
(k) 美國產品交易將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經紀人執行。顧客承認,美國經紀人受制於各監管機構(包括 50 個州份之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經紀人提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口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經紀人、任何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或 FINRA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向銀行追究責任;
(l) 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交易可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掉期交易商進行。顧客承認,美國掉期交易商受制於多個監管機構(包括 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掉期交易商提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口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掉期交易商、CFTC 或 NFA 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向銀行追究責任;
(m) 顧客了解銀行將致力按其指示進行交易。銀行或美國經紀人可在美國產品交易中擔任買方和賣方之代理人或主事人(並無風險) ,並可向雙方收取佣金或其他費用。美國經紀人所選擇之外匯匯率及其設定之融資費用及轉換費用,可能並非顧客可得之最佳或最優惠匯率或費用。顧客承認,美國經紀人及/或銀行可從部分或全部費用賺取收入,包括以淨額計算買賣美國產品的交易利差。與指示相關之成本亦可包括當地市場和其他費用;及
(n) 就 ADRs 而言:
(i) 連同指示收取之費用可包括 ADR 轉換成本。就 ADR 轉換而言,任何實體促成 ADR 與相關普通股之互換以及在當地市場上執行交易之美國經紀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皆為該實體而非銀行之作為或不作為。銀行對於是否採取此類行動概不負責;
(ii) 當顧客發出涉及 ADR 的指示時,即明確授權銀行協助將該 ADR 轉換成普通股。顧客理解該指示為最終指示,且不可撤銷;及
(iii)顧客須全權負責釐定,有關 ADR 轉換如在企業行動期間進行,是否可能導致參與銀行、美國經紀人或銀行停止接受轉換,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可申索事件,而銀行將不就釐定過程向顧
客提供建議或協助或以任何方式就結果負責。顧客同意將迅速支付或償還銀行在任何與普通股相關企業行動訴訟之前、期間或及後產生之任何索賠,對此等索賠銀行概不負責,亦不論其理由或有效性。
3. 稅項
3.1 顧客承認並同意,若出現以下情況,銀行將採用適用於顧客之最不優惠稅收協定利率,讓銀行或其代理人因應海外證券戶口或任何與海外證券有關交易,根據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12 條,代顧客扣除或預扣任何稅項、關稅、收費、費用或其他負債或付款:
(a) 顧客於 W-8 表格申報之稅收協定國家與銀行記錄中註明之住宅地址不一致;或
(b) 顧客的 W-8 表格已過期。
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4.1 顧客應留意與投資美國產品相關之以下風險:
(a) 立法和監管風險
因應《多德-弗蘭克法》已在美國通過,相關規則制定及監管已作廣泛變更,並已影響並將持續影響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條款,SEC 已強制增加額外報告要求,並預期將強制新增記錄要求。在美國聯邦監管機構實施《多德-弗蘭克法》所有新規定之前,尚未能確定有關規定之繁重程度。《多德-弗蘭克法》將廣泛影響市場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機構、按揭經紀人、儲蓄互助社、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市場或需數年方能釐清《多德-弗蘭克法》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因此,相關的持續不確定性或會令市場更為波動。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議對《多德-弗蘭克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國金融行業之監管環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在美國,部分衍生產品必須在受監管市場執行,而大部分場外衍生產品必須提交予受監管結算所進行結算。提交予結算之場外交易,將受制於相關結算所設定之最低開倉及變動保證金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強制保證金要求。監管機構亦擁有廣泛之酌情決定權,可對未結算場外衍生產品施加保證金要求。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亦已受制於新的業務行為標準、披露要求、報告及記錄要求、透明度要求、持倉限制、利益衝突限制及其他監管責任。保證金及監管要求將增加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的整體成本。預期交易商將會嘗試以較高之費用或比較欠理想之經銷商標價,至少將部分增加成本轉嫁予顧客等市場參與者。《多德-弗蘭克法》及相應的全球監管對衍生產品市場整體影響非常不明確,而場外衍生產品市場將如何適應此監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b) 相關市場監管
股本證券的市場受到廣泛監管。該等監管可能包括:(i)彙報有關收購股本證券實益擁有權的要求、擁有權變更以及為變更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之安排作報告;(ii)禁止根據重大非公開資料進行交易和操縱交易;(iii)由發行人之「內幕人士」或重大實益擁有人從發行人股份或相
關特定交易中賺取的「短線」利潤;(iv)發行人或聯屬公司發行或代其發售或回購證券及開始要約的程序、披露和實質要求;(v)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倉規模之限制;(vi)為購買或持有股本證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貸的限制。
5. 保證金披露聲明(如適用)
5.1 在考慮保證金貸款時,顧客應決定保證金安排是否適合自身的投資理念。重要的是,顧客要充分理解保證金證券交易的風險、規則和要求。
5.2 以下各段著重列出孖展買賣的部分重要事項:
(a) 孖展買賣會增加市場風險。孖展買賣會增加顧客的購買力,使其可以運用投資本金購買更多證券。因此,顧客承受市場波動的風險會隨之增加—市場下滑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當顧客以保證金購買之證券價值下跌,顧客或需向銀行提供額外資金,以避免強制出售在顧客戶口中的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
(b) 下跌幅度並不限於顧客保證金戶口中之擔保價值。顧客以保證金購買證券,即意味著就其部分交易向銀行借款。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和其他資產會作為抵押品質押,以擔保該筆貸款。此等保證金交易的風險將更大,顧客蒙受的損失可能會比不透過貸款進行交易更大。當顧客戶口中的證券價值下跌,維持顧客貸款的擔保物價值亦隨之下跌。當抵押品價值低於維持保證金要求或銀行更高的「券商」要求時,銀行可以作出行動以保護其持倉。為彌補保證金不足,銀行可向顧客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即要求額外現金),或賣出顧客戶口中的證券。若放售該等證券未能彌補不足,顧客將就任何差額承擔責任。
(c) 銀行可提出出售顧客戶口中任何證券,以滿足保證金要求,而無須通知顧客。銀行可以但無義務試圖與顧客一同處理保證金不足事宜;惟市場情況或令銀行需未經顧客同意即迅速出售任何顧客的證券。由於證券為保證金貸款之抵押品,銀行有權決定出售哪些證券以保護其利益。即使銀行已與顧客聯絡並已提供顧客須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之具體日期,銀行仍可採取必要步驟保護其財務利益,包括立即出售該等證券,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
(d) 銀行的「券商」開倉及維持保證金要求或超過聯邦儲備局及/或 FINRA 所定之要求。
(e) 銀行可隨時更改開倉保證金要求,恕不事先通知。銀行也可隨時且無須事先通知,對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涉及更高風險之持倉施加更嚴格的要求;例如,較高的要求可能適用於交投疏落、屬投機性質或較大波動之證券,或集中持倉之證券等。
(f) 銀行可隨時增加其「券商」保證金要求,而無須事先書面通知顧客。銀行對「券商」維持保證
金要求的政策變更通常立即生效,並可因而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顧客若未能滿足催繳通知,或導致銀行將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平倉或出售。
(g) 銀行就是否需要額外抵押品、有關時限及金額,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例如,若戶口僅有一種證券或大量集中持有一種或多種證券;或價格較低、交投疏落或波動較大之證券;或若顧客部
分抵押品屬於或成為受限制、非流通或非可融資,則銀行可能需要額外的抵押品。銀行亦可考慮市場情況、顧客的資金資源或其他銀行根據當時情況認為相關之因素。
(h) 顧客並不享有保證金催繳通知延期權利。雖然在部分情況下,顧客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時限或
可獲延長,惟顧客並無延期權利。
(i) 部分持有保證金貸款餘額並持有股息證券的戶口可能會收到「用以代替股息的替代性收入支付額」(「PIL」)。此款項或應作普通收入課稅。若應課稅戶口收到 PIL 而非收到合資格股息收入,則亦可能收到銀行的追加信貸。
登記流動通訊裝置之章則及條款
重要通知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閣下已同意或被會視為同意遵守下列之條款及細則。如果閣下不同意下列之條款及細則,請不要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代表閣下是有關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本行」)證券戶口之持有人或是戶口持有人(等)之其中一方或是一個經授權的人。閣下如果無法作出上述的確認,不得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章則及條款
通過登記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閣下同意: -
1. 閣下會於完成所有在線服務活動後,登出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應用程式包括證券交易 App+及美股證券交易 App(「應用程式」);
2. 閣下不會於流動通訊裝置中使用自動完成的功能去儲存閣下的登入資訊,及不會保留閣下的登入資訊;
3. 如在無人看管下,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會被上鎖;
4. 若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丟失或被盜,而閣下相信尚未登出及/或相信閣下的登入資訊可能已經失密,閣下應立即聯絡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以停用該流動通訊裝置,並聯絡本行的客戶服務熱線 2828-7028;
5. 在可提供的情況下,閣下會下載並安裝手機保安軟件及其更新;
6. 閣下不會安裝附有不熟悉或沒有看過的條款和細則之軟件/應用程序到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
7. 儘管應用程式的下載和使用是免費的(除有關的股票報價服務外),本行可能會收取任何產品和提供服務之慣常費用,及閣下可能需要繳交流動服務供應商所收取的流動數據費用;及
8. 閣下須承擔登記流動通訊裝置之風險。本行不會承擔因任何人的任何缺失或延誤去處理閣下的啟動、暫時停用及/和取消登記的要求,或閣下由於任何通信網絡延誤或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登記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上述章則及條款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所管治,並據其解釋。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權管轄。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則及條款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章)強制執行本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慨以英文版本為準。
大新手機應用程式用戶協議
請仔細閱讀下列章則及條款:
重要通知
藉著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分,閣下同意或會被視為同意遵守下列章則及條款及載於 https://www.dahsing.com/html/tc/other/external_link_disclaimer.html?link=apple_stdeula 的終端用戶特許協議(如適用) 。如果閣下不同意下列章則及條款及該終端用戶特許協議(如適用),則請勿進入該等應用程式之任何部分。
閣下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份,即表示閣下是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證券賬戶的賬戶持有人或賬戶持有人之一或是獲相關賬戶持有人正式授權的人士。如閣下未能作出前述的陳述,閣下不得進入該等應用程式之任何部份。
閣下必須具有大新銀行「網上理財登入賬號」並設有密碼,方可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其服務。閣下聲明及保證閣下將該登入資料及密碼保密,且閣下須就任何第三方透過進入或使用閣下的證券賬戶使用本服務負全責(如屬聯名賬戶持有人,即共同及各自地負責)。
章則及條款
定義
1. 除非另有列明,否則下列字詞具有以下所賦予之意義:
「該等應用程式」是指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應用程式,包括證券交易 App+及美股證券交易 App;
「內容」是指該等應用程式和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資料及功能,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意見、網站、連接、HTML 格式、代碼、程式、軟件、標識、圖標、商標、版權、錄像、照片、圖片、圖像、聲音、音樂、大新銀行產品及服務或上述任何編排或組合;
「大新銀行」是指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服務」是指由大新銀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經該等應用程式提供給用戶之有關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的設施、服務及要約;
「用戶」是指所有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之個人和實體; 及
「境內」 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單數意義的詞語已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而凡提及男性的用詞或字句包括女性及中性在內,反之亦然。
境內限制
2.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之使用旨在供(i)在境內居住之人士或在境內營業之實體使用;及(ii)在境內使用。如閣下並非在境內居住或營業或如閣下在境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閣下在使用該等應 用程式及服務前,必須遵守相關國家的適用法律及規例。透過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閣下確認已
遵守相關國家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免責聲明及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3.用戶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是受限於用戶同意接受載於本行網站之大新銀行免責聲明及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所約束。就該等應用程式而言,在聲明中所用「網站」一詞應與本文所用「該等應用程式」一詞具有相同含義,而在聲明中所用「銀行」一詞應與本文所用「大新銀行」一詞具有相同含義。 如聲明的條款與此等章則及條款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一概以後者為準。如閣下 不同意受聲明約束,閣下不應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的任何部分。
4.通過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用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
(a) 用戶須自行承擔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的風險。該等應用程式及內容均按「現狀」及
「現有」基準提供。就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i)該等應用程式可與用戶的流動設備或其任何硬體或軟體相容;(ii)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所可能獲取的內容、數據、資料及結果可時刻及適時提供並且會是準確、適當、充足、完整、有用或可靠;(iii)該等應用程式及內容不含任何電腦病毒、破壞性的內容、故障、錯誤、中斷或侵害;(iv)該等應用程式將如期執行指示或會執行指示;(v)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將切合用戶的要求及期望;及(vi)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是屬於可商售品質或是適合特定用途,大新銀行不會作任何形式的明文或隱含的保證;
(b) 在任何情況下,因任何未能提供該等應用程式及/或任何服務的全部或部份,或因用戶通信網絡延誤或失靈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任何該服務的全部或部分所產生之責任,大新銀行均不會向任何人士負責;
(c) 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是否因可歸因於大新銀行或其所無法控制的原因,用戶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相應之任何線路或系統或連接失靈、程式錯誤、不完整、不實、中斷或傳輸錯誤、電腦病毒、數據損壞及延誤或無法獲得連接或安全問題,大新銀行均不會向任何人士負責;
(d ) 用戶須自行酌情決定下載任何內容並自行承擔風險,同時用戶應自行負責其電腦及/或流動設備的數據損害或損失;
(e) 該等應用程式可能包含連接到其他不是由大新銀行提供、維持及/或控制的第三方的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的連結,用戶應自行酌情決定使用連結並自行承擔風險,就(i)因用戶進入、使用、依賴、下載或安裝該等連結、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而造成之任何損害或損失;(ii)用戶與任何其他第三方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安排;及(iii)用戶可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資料的安全,用戶須負全部責任;大新銀行並不確認或推薦任何該等連結、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或當中所載的任何內容,亦不會就其安全性、準確性、真實性或可用性,與及該第三方提供、張貼或推廣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失效,負任何責任。該第三方的私隱政策可能有別於大新銀行,其數據保護的安全標準亦可能低於大新銀行;
(f) 大新銀行並非用戶的流動設備的製造商,亦非電信服務供應商,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
就(i)通過用戶的流動設備進入或使用或不能進入或不能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及(ii)用戶的流動設備數據,不論是否因進入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或損失 所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負責;及
(g) 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就(i) 任何第三方就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作出之說明或行為;及
(ii)用戶使用、無法使用或依賴於任何內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負責。
彌償保證
5.藉著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用戶同意就因用戶進入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包括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未經授權進入或使用)而令大新銀行及其有關公司、聯繫成員、職員、僱員、代理人蒙受或招致任何及所有索賠、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傷害、責任及一切費用作出彌償、令其免受損害及為其作出抗辨。
知識產權
6.大新銀行向用戶授予可撤回、非獨有、不可轉讓及有限度的權利,在用戶操控的流動設備安裝及使用該等應用程式,並嚴格根據此等章則及條款以該流動設備進入及使用服務。
7.該等應用程式旨於供用戶的私人個人使用而設。用戶不得在未經大新銀行的事先書面同意下,試圖或容許任何第三方分發、修改、反向處理、轉移、轉讓、傳輸、披露、傳佈、展示、公佈、轉傳、傳達、租賃、分享、出借、下載、複印、抄錄、反駁、複製、出售、以任何恢復系統儲存、以任何方式廣播、以之擬備衍生工作、移除、消除、刪去、移動、修訂、不編製、翻譯、變換、改編、變更、提增、增加、刪除、以任何方式竄改、在未經授權下進入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內容或其任何部份作公共或商業或任何其他用途。該等應用程式及其內容之所有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人資料均由大新銀行或由知識產權或內容擁有者各自擁有,並受境內之相關知識產權法所保障。
保存記錄
8.除非境內的法律及規例另行規定,否則大新銀行並無責任保存記錄,且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會就用戶在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時所可能儲存或保留由用戶所輸入的任何資料或數據、由用戶設定的喜好或發出的指令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
9.即使大新銀行沒有收集用戶在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時所提供的部份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該等資料亦可能會儲存於用戶的流動設備中。 該等應用程式或會收集流動設備的唯一識別碼,及可能採用一些技術和方法以提供該等應用程式的功能。 用戶有責任保障其流動設備的安全,以避免遭未經授權進入。
服務和與第三方交易
10.用戶確認並明白部份服務需要及利用電話服務、數據存取或文字傳訊。除非另行註明適用於服務,否則大新銀行並不會就使用服務收費,但用戶的服務供應商可能就電話、數據及文字傳訊向用戶收取費用,用戶須自行就任何該等收費負責。
11.大新銀行不會就任何智能電話或第三方平台,就因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而可能使用或進入的任何第三方軟體的準確度、功能或表現,作任何保證或聲明。
12.用戶謹此確認並同意,當用戶進入或使用某些服務時,用戶可能會受限於額外的條款及條件。此等附加條款及條件將在此被納入為此等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13.用戶於服務找到任何第三方或通過服務與任何第三方交易 (包括付款和交付貨物或服務) 或參與其宣傳推廣(如有的話),都會受其適用的條款和條件約束。與該等交易相關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保證或陳述,均純屬用戶和第三方之間之協定,在任何情況下,就用戶因該等交易或參與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或損害,大新銀行均不會負任何責任。
未經授權進入及禁止進入
14.如用戶發現或懷疑該等應用程式遭任何未經授權進入或如用戶曾向第三方提供其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的密碼而可能致令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用戶有責任通知大新銀行。
15.大新銀行可隨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用戶進入服務,而無須向用戶給予任何理由及通知,大新銀行無須就用戶因該禁止而直接或間接、相應或附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責任限制
16.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大新銀行知悉或已獲告知該損害的可能性,因任何用戶使用、不當使用或依賴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就(1)服務的使用(或無法使用)或其表現,或(2)對服務所提供的資料的依賴,所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直接、特殊、懲罰、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害賠償)或利潤、收益、使用或數據損失的損害賠償(不論是在保證、合約、知識產權侵害、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法理方面),或(為免生疑問)就因在境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服務或前文第 4、8至 11、13 及 15 條所提述的任何情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開支(包括直接、特殊、懲罰、間接、相應或附帶的),大新銀行均無須向有關用戶負責。
17.大新銀行無須就該等應用程式而可取覽的任何資料或服務的準確性、完整性、適時性或有效性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18.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用戶全面承擔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的所有責任及風險。
不作意見
19.內容不應被視為或當作為出售或購買或認購任何投資、產品或存款的要約或遊說,或是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建議或意見。內容並不旨在提供任何專業意見,並不應被依賴。如用戶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
程式時,在作出投資、財務決定或購買任何產品或認購任何服務前,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有必要)。
不放棄
20.大新銀行未能或延遲行使其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不應被視為大新銀行放棄其在此全部或部分之權利。
分割
21.此等章則及條款中任何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至任何程度)的任何條款,不應影響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及該條款在其他情況下的應用及本文的各條款均屬在境內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最大程度上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管限法律
22.此等章則及條款須受境內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用戶同意接受境內法院非專屬司法權管轄。
修訂
23.大新銀行謹此保留權利,可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在給予或不給予通知下,隨時及不時修改、更改、更新、修訂、改善、延伸、暫停、撤回、取消或停止(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或內容(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須持續向用戶負責。用戶不會因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而獲持續提供或享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任何該修改、更改、更新、修訂、改善、延伸均會在該等應用程式上發佈。又或,大新銀行可自動以電子方式提升用戶正使用或進入的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的版本,而用戶須透過其流動設備同意該自動提升,並同意此等章則及條款繼續適用於所有該等提升。用戶謹此同意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就任何修改、更改、更新、修訂、改善、延伸、暫停、撤回、取消或終止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或內容,而向用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24.大新銀行可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透過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大新銀行網站發佈經修訂版本,修正或修改任何或所有此等章則及條款。用戶謹此同意其在該經修訂章則及條款的相關生效日期後進入或獲提供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內容,即構成用戶接納該等經修訂的章則及條款。
第三者權利
25. 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則及條款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本章則及條款之任何内容(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均不意在、亦不會向任何人授予使該人能夠強制執行若非前述條例該人本不會享有之任何條款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
語言版本
26.此等章則及條款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此等章則及條款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大新銀行 2022 年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