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二、為瞭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情形,甲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 員訪查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 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乙方。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接獲派案:(一) 依特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乙方接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