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驻机构职业治疗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驻机构职业治疗服务(服务)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治疗,并就个别服务使用者之训练计划及治疗,向康复中心职员及残疾人士家属╱照顾者提供咨询及示范。
目的及目标
服务提供治疗、意见和协助,以帮助残疾人士克服日常生活遇到的困难,及尽量发挥工作潜能╱能力,使他们尽可能不受残疾的影响。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士不论在家中或在社区内均可在日常生活上发挥最大程度的功能。
服务性质
服务是以各种形式的临床活动提供,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技巧、沟通技巧、职前/职业技能、感知肌能及感觉统合功能、消闲活动、辅助器材及环境改装,以及社区生活技巧。这项服务包括以下一系列的项目:
(a) 就服务使用者在目标训练范围的功能进行临床评估
(b) 临床诊断及治疗
(c) 制作、建议康复设备╱器材,并就其使用方法提供训练
(d) 就环境设计及改动提供意见
(e) 为家长╱照顾者╱员工开办教育及训练课程服务对象
在康复计划方案内列出的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士(包括有自闭症征状
的人士)。这些单位包括:庇护工场、展能中心、中度弱智人士宿舍、严重弱智人士宿舍及/或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以及为智障/肢体伤残人士而设的辅助宿舍。设有驻中心职业治疗师或由社会福利署辖下中央辅助医疗服务课给予支援的服务单位不包括在内。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临床探访次数 | 228🞨机构职业治疗服务职业治疗师定职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2 | 一年内每月接受临床介入个案的数目 | 35🞨机构职业治疗服务职业治疗师定职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3 | 一年内的临床评估╱诊断╱个别╱小组治疗次数╱节数 | 760🞨机构职业治疗服务职业治疗师定职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
主要统计数据
⚫ 每年每名职业治疗师处理的新个案总数基本服务规定
(a) 注册职业治疗师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b) 应向自闭症患者提供服务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以下分阶段推行的服务质素标准项目:
1999/2000 | 服务质素标准第 1,4,10,11 及 18 项 |
2000/2001 | 服务质素标准第 3,12,16,17 及 19 项 |
2001/2002 | 服务质素标准第 2,5,6,7,8,9,13,14 及 15 项 |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就本《协议》涵盖的现有服务单位,资助基准载于社署每年向各服务单位的机构发出的最新通知书内。就新服务单位,资助基准载于那些单位开始接受资助前发给机构的要约。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版本的《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
临床探访指纯粹为提供临床服务而到访宿舍╱中心。一次临床探访相当于 1/2 日服务,而「半日」即指连续服务为时最少 3 小时。一次为时少于 3 小时但多于
1.5 小时的临床探访可视作 0.5 次探访,惟时数不能累积计算。
接受临床介入的个案只包括接受个别临床介入(例如评估、诊断及治疗等)的转介个案。
临床评估旨在取得服务使用者在特定范围内的基线功能资料,再监察其往后一段时间出现的转变;而临床诊断则指就制订和推行个人或小组治疗计划,提出建议和作出示范。就两类临床活动而言,每节为时应最少 30 分钟,准备时间及跟进工作不包括在内。
个别治疗时段指以单对单形式,利用明确而具目标的活动或方法,发展、改善及
╱或恢复所需功能的表现;为功能障碍作出补救;及╱或延缓衰退,最终目的是让服务使用者尽可能独立应付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每节治疗为时应最少 30 分
钟,准备时间及跟进工作不包括在内。小组治疗时段与个别治疗时段的定义相若,只是前者是以小组模式进行,每组一般包括两至十名服务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