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东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责任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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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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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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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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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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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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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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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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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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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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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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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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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5.《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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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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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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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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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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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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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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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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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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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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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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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
未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或经审批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21〕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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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6.《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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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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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强制节能采购产品类别的,未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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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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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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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
采购需求编制不规范,未明确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应执行的技术、服务、安全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二十条、二十五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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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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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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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项目验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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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公开采购意向 |
除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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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开展需求调查 |
应当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
11 |
未建立审查工作机制 |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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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 |
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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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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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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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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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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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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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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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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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载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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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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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3.《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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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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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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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系统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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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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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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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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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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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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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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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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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财政部个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3.《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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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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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项目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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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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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价格分未设定低价优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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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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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规认定缺席开标活动响应无效 |
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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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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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 5.《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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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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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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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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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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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主观评分部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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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4.《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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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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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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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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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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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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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未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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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干预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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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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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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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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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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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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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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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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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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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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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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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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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规泄露信息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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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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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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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未依法依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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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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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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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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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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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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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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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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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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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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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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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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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仅适用采购人 |
35 |
合同内容不完整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采购人 |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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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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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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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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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仅适用采购人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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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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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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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采购人 |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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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约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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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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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法依规进入评审专家库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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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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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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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影响项目公平交易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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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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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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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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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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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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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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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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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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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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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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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存在关联关系 |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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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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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正当竞争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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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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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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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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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恶意串通 |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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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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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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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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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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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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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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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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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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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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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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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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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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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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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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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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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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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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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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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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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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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拒绝配合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虚假、恶意投诉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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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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