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计数单位 成交单价 小计 1 车辆租赁服务 传祺 M8 品牌:黑色商务车 1 项 69720.00 69720.00 合同总价(元) 69720.00 合同总价(大写) 陆万玖仟柒佰贰拾元整
车辆租赁 合同
编号: 11N05772406920225402
采购单位(甲方): 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服务单位(乙方): 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喀什经济开发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车辆租赁服务 | 传祺 | M8 | 品牌:黑色商务车 | 1 | 项 | 69720.00 | 69720.00 |
合同总价(元) | 6972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柒佰贰拾元整 | |||||||
二、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总价一次性付清。
三、服务条款
(一)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承担总租金30%的违约金,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损害)、财物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和法律责任,均有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安排不具备资质,不符合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导致损失,除应赔偿全部损失
外,还应当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
(三)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应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养护,更换配件,因承租方没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造成的车辆损坏承担总租金30%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其他损失。如报废,承担总租金30%违约金,且每辆车由承租方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付一次性赔付给出租方。
(四)租赁期间,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养费、加油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于车辆保险到期的前一个月购买交强险必须购买不低于300万元的商业险和车内人员险。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通讯地址系双方文件往来、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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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银行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17210155260001348 账号: 20365319900100000723831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